編者按
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有許多關於法治建設新論述,這些新論述在全社會尤其是法律界引起了強烈關注。本版自今日起開辟“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解讀”欄目,就十八大報告中社會關注度高的法治建設方面的新亮點,請權威專家進行解讀。
對話動機
十八大報告發布之后,其中關於如何制約和監督權力的論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尤其是“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提法,更是讓人耳目一新。分析人士普遍認為,這段論述意義深遠,對有效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將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就這個話題,《法制日報》記者與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馬懷德展開了對話。
對話人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 馬懷德
《法制日報》記者 杜 曉
“一把手權力過大”問題何解
記者: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並對此進行了專門的論述,其重要意義體現在哪裡?
馬懷德:各種腐敗案件一再証明,缺乏有效制約的權力是危險的,是導致權力濫用的根本原因。如何有效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是十八大后政治體制改革和法治建設的關鍵。
記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制約權力的有效途徑包括哪些?
馬懷德:必須依靠民主力量厲行法治,構建一套有效的權力制約制度並使其充分發揮作用。具體而言,就是要完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充分運用民主權利制約公權力﹔就是要健全組織和程序制度,運用法治方式約束公權力﹔就是要強化社會和司法監督制度,運用法律監督方式防止權力濫用。
記者:十八大報告中也提出了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就民主監督民主決策而言,具體應該怎樣落實?
馬懷德:真正解決一把手權力過大的問題,必須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權利,在保障民主選舉、民主監督、民主管理和民主決策等權利基礎上,繼續擴大民主權利,落實參與權、表達權、知情權、程序權和監督權等新興權利,通過立法將各種民主權利制度化。重點保障公民參與黨委政府決策、參與立法和制度建設的權利,檢舉控告申訴和取得賠償的權利,監督和問責的權利,形成人人參與、人人知情、人人監督的民主氛圍。
尤其要繼續完善民主選舉制度,嚴格控制一把手的用人權﹔建立重大決策的公眾參與民主表決制度,有效制約一把手的決策權。民主參與制度是指受權力運行結果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權力的運作過程,並對決定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保証公眾民主參與權利,可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隨著互聯網手機等新傳媒的快速發展,公眾參與監督的熱情不斷高漲,效果也日益明顯,顯示出反腐的巨大潛力。應當通過立法盡快將聽証、陳述、申辯等制度固定下來,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更好地發揮參與原則及制度在預防腐敗方面的重要作用。
為行政行為劃定權力邊界
記者:十八大報告中提出“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這包含了哪些積極意義?
馬懷德:腐敗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對權力的有效制約和監督機制,要有效防止權力濫用,必須擯棄人治,厲行法治。法治的核心要義是約束公權力,保障公民權益。應當盡快制定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為各種行政行為提供最基本的權力邊界和程序規則,規范各類公權力的行使,有效預防腐敗的發生和權力濫用。
記者:關於通過加強依法行政進行權力制約,目前最重要和最緊迫的工作包括哪些?
馬懷德:盡快制定行政組織法律法規,用法律形式規定行政組織的職能和權限,依法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職權法定。尤其要通過立法將一把手的權力置於法律框架中,運用組織法防止權力濫用。通過完善程序法治,健全公開制度,將公權力活動的各領域、各階段公之於眾,隨時接受各方面監督,對公權力的正確行使具有重要的監督作用。公開制度分為兩類:
一是政府信息公開。即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政府的政務活動等與公民息息相關的信息應當公開。除了行政機關的主動公開以外,公民還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公開其想要了解的信息,除了法律規定可以不公開的,行政機關必須一律公開﹔
二是公權力行為的公開。公權力行為與相對人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公民因此享有知情權。公權力的全過程都應公開,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2008年5月實施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社會各界呼吁建立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制等,都是利用公開制度預防腐敗的重要措施,必須在此基礎上完善公開制度,提升政務公開的立法層級,實現公權力全過程的公開。
有效的司法監督不可或缺
記者:關於通過加強依法行政進行權力制約,在法律制度方面還有哪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馬懷德:完善的立法及制度建設是預防腐敗和權力濫用的重要基礎。但是,由於一些重要的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等重要法律未能出台,還有一些法規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效力有限等原因,尚不能有效發揮制度反腐的重要作用。為此,應當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政府信息公開法、問責法等重要法律,盡快完善預防腐敗的法律體系,真正實現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預防腐敗體制機制。
記者:除了依法行政加強監督以及黨內監督外,對於權力監督和權力制約而言,還有沒有更多的監督途徑?
馬懷德:黨內監督和行政監督對於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有效的司法監督同樣不可或缺。尤其在公眾參與熱情高漲、新興媒體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更應該重視司法監督的作用,運用法治的方式制約公權力,糾正違法行為,懲罰貪腐犯罪。尤其要落實憲法原則,確保審判獨立,樹立司法權威,使司法成為公眾信賴的、有效的解紛方法,通過在正當、理性的訴訟程序運作中的平等、自由、充分的表達,防止這種糾紛和沖突升級為更劇烈的對抗性活動。修改相關法律,擴大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等受案范圍,降低起訴條件,改革審判方式,擴大調解和解范圍。改革兩審終審制度,將部分案件的審級增加為三級,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增強司法監督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