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0年12月發布第一批3個指導性案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布第二批5個指導性案例,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檢察案例指導制度初步確立並付諸實施。
“建立檢察案例指導制度的目的就是發揮指導性案例靈活、簡便、快捷地指導司法的作用。”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今天向《法制日報》記者詳細披露了第二批指導性案例的具體案情及指導意義。
特殊企事業單位可做瀆職主體
2009年2月,江蘇省鹽城市市區飲用水源發生嚴重污染事件,經查系該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所致。該公司屬市環保局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二大隊管轄。2009年3月,時任二大隊大隊長的崔某因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被阜寧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后被阜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一審判決后,崔某以自己不符合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要求等為由提出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崔某所在單位系受國家機關委托行使環境監管職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解析】實際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國有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擁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務和社會事務的職權,符合瀆職罪主體要求,實施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村官處理公務濫用職權屬瀆職
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間,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推進鎮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原負責人陳某、奉賢區四團鎮楊家宅村鎮保工作原負責人、經辦人林某、李某,採用虛增被征用土地面積等方法徇私舞弊,將114名不符合鎮保條件的人員納入鎮保范圍,致使四團鎮人民政府為上述人員繳納鎮保費用共計600余萬元、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為上述人員實際發放鎮保資金共計178萬余元。
2008年4月15日,陳某、林某、李某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2008年12月15日,奉賢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3名被告人構成濫用職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兩年﹔林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李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解析】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惡劣社會影響”標准得到明確
身著統一發放的迷彩服,臂上戴著紅袖章,手持一根木棍,廣東省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黃埔分局大沙街執法隊原協管員羅甲等4人,因上班時多次向無照商販勒索現金,引起群眾強烈不滿,暴力抗法事件不斷發生。
2011年11月10日,羅甲、羅乙、朱某、羅丙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12年4月18日,黃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4名被告人構成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4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
【解析】實踐中,對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認定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