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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有關人士披露第二批指導性案例詳情

行使“公權”的事業單位人員可構成瀆職罪

2012年12月07日08:59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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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案應善於發現職務犯罪線索

  2006年1月,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原科長胡某帶領被告人鄭某等該科工作人員查處天津華夏神龍科貿發展有限公司時,認定神龍公司屬於非法傳銷,卻隱瞞該案涉及經營數額巨大的事實,提出行政罰款的處罰意見。2006年4月11日,河西工商分局對神龍公司做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胡某、鄭某所在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2.5萬元罰款提成。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神龍公司李某等非法經營案過程中,發現了胡某、鄭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線索。2010年9月14日,河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胡某、鄭某均已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且系共同犯罪。

  【解析】檢察機關和辦案人員應當堅持辦案與監督並重,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善於在辦案中發現各種職務犯罪線索,對於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瀆職並收受賄賂應數罪並罰

  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同樂派出所原所長楊某明知其轄區內舞王俱樂部經營中存在無法提供消防許可証、涉黃涉毒、發生多起治安案件等治安隱患,卻由於多次收受俱樂部負責人好處費,沒有依法對其進行處理,導致該俱樂部2008年9月20日晚發生特大火災,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嚴重后果。

  2008年11月24日,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涉嫌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9年5月9日,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楊某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追繳受賄所得的贓款30萬元,上繳國庫。

  【解析】楊某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案的指導意義有兩點:一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有特別規定的外,以瀆職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記者 李娜 見習記者 張昊) 

(責編:李源(實習)、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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