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挺案其他控罪
受賄:
濫用職權:
10宗指控9宗與房地產公司有關
據起訴書,2003年至2011年,雷挺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建設局局長、規劃局局長和廣東省茂名市市長助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共收受賄賂額人民幣141.2萬元、港幣130萬元、美元7萬元、歐元3萬元。
起訴書顯示,10宗涉賄指控中,除2005年茂名市設計院有限公司承攬設計茂名市人民醫院綜合樓項目過程中,雷挺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秉峰的賄款外,其余9宗均與房地產公司有關。
雷挺涉賄的另一特點是,絕大部分與項目的規劃審批有關。
濫用職權:
擅增容積率致國家損失1.19億
據起訴書,2007年至2008年,雷挺在擔任茂名市規劃局局長期間,在審批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碧水灣”、茂名市海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低埒小區”、茂名市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鴻景南苑”和茂名市新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翠苑”等四個房地產項目過程中,未經研究論証,擅自決定容積率等重要指標的數值,未經茂名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並經分管副市長審批,超越職權,擅自批准上述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方案,上述四個項目分別提高容積率0.9、2.06、1.84和4.71,並未按規定要求上述四家企業補交土地差價款(據茂名市駿業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土地差價款分別為人民幣53萬余元、114萬余元、666萬余元、1344萬余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合計2179萬余元。
此外,雷挺還在審批茂名市茂南財富置業開發有限公司“財富名門”項目和茂名市萬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嘉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文光商業中心小區等房地產項目過程中,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合計人民幣9741萬余元。
雷挺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和《廣東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以及《茂名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的規定,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合計人民幣1.19億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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