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電網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日亮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23次收受他人賄賂178.3萬元。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終結,11月2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對其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日亮在擔任儋州供電公司經理、海口供電公司經理和海南電網公司副總經理期間,23次收受多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78.3萬元。其行為破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記者吳曉鋒 邢東偉 通訊員林玥 馮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