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公路執法支隊原副支隊長呂春季,在擔任漢台交通征費稽查所所長期間,收受他人現金32萬元。近日,呂春季被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現年50歲的呂春季,2004年4月任漢台交通征費稽查所所長,2010年任漢中公路路政執法支隊副支隊長。檢察機關指控,呂春季為幫助一家公司盡快獲得使用土地的相關手續和促成代征代建的簽訂,於2006年、2008年共受賄32萬元。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沒收財產10萬元。已追繳的贓款10萬元已上繳國庫,剩余贓款22萬元予以追繳。(記者張鬆 通訊員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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