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施行3年多以來,雖然武漢檢察機關每年查處賄賂案件上百起,但至今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查處的案件數量依然為零。”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組組長陳曉華今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目前在全國范圍內以此罪查辦的案件也極少,包括湖北在內的不少省份甚至尚未破零。
在29日召開的新型賄賂犯罪疑難問題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上,陳曉華的這一說法引起了與會者的討論。
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將反腐利劍指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邊人”。新法規定甫一出台,就引起了社會和學界的熱議和關注。
“司法實踐中,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面臨困境,沒能發揮它‘被認為’具有的作用,可謂頒布之初紅紅火火,頒布之后一片冷清。”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定海表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在司法實踐中面臨諸多困境。
在陳曉華看來,查辦利用影響力犯罪案件首當其沖的困境是“發現難”。“賄賂雙方,本來就是一個利益共同體,行賄人一般不會揭發真相﹔再加上,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件中,收受好處的人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辦事的人,行賄人甚至不知道或者不關心是誰最后運用職權促成達到自己的目的。”陳曉華說。
中國社會盛行“潛規則”、“人情”,“‘我爸是李剛’的背后實際上就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典型思維方式。但現在很多人不認為這是犯罪,導致案件線索非常少。”陳曉華認為。
犯罪主體反偵查能力強、案發時間長、利用中介等因素,導致查辦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偵查取証面臨困難。“很多行賄受賄都有正規發票,怎麼定它是犯罪?”陳曉華說,增加賄賂犯罪的中間環節已成為困擾辦案人員的棘手問題之一。
立法上的不完善則導致了該罪的認定難。陳曉華認為,我國法律法規對“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規定不明確,引發了量刑爭議﹔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近親屬”的概念,三大訴訟法的規定各有不同,何為“關系密切人”的概念則更為概括和抽象﹔“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要件在司法實踐中也難以認定。
“檢察機關應當更新辦案理念,將偵查重心前移,重視新刑訴法授予檢察機關對重大貪污、賄賂案件的技術偵查權,解決取証難﹔除明確有關標准外,在實踐中還應充分發揮案例指導作用,為相關解釋及標准的出台提供參考素材。”陳曉華建議。
黃定海則認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還應增設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並對如何追究行賄人刑責作出規定,取消“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件,以防止“隻收錢,不辦事”的人逍遙法外。
“這個不正當利益要件已遭多方詬病。比如說,包工頭給有關人員行賄,最終給民工討回血汗錢,這個有關人員若利用了‘影響力’,是否構成此罪呢?”陳曉華也認為,應當對“不正當利益”進行明確或取消。(記者胡新橋 見習記者劉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