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序,建立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這些表述宣示了我們黨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決心和魄力,回應了人們關於反腐敗的新期待。政府清廉是政府履行自身責任的體現,而腐敗是政府履職中的一種消極表現。責任政府由政府責任、責任追究和政府回應等三部分構成,其中責任追究是建設責任政府的關鍵。隻有對腐敗這種消極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建設責任政府、清廉政府才有保障。
何為責任政府
簡單地說,責任政府就是對權力主體承擔明確責任的政府,它是對公民承擔責任並切實履行其職責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措施及公職人員的一切行為,必須以人民利益為依據,對人民負責。當政府行為出現重大過失時,政府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從實質上說,責任政府就是基於現代民主制度下的對代議機關或公民負責的施政方式。英國政治思想家斯圖亞特·密爾在其名著《代議制政府》中反復強調了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理。他甚至認為,如果能夠將權力和責任統一起來的話,那就完全可以放心地將權力交給任何一個人。反之,若決策者隻有權力而無責任,是萬萬不能讓人放心的。
現代政治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人民主權理論基礎之上的。國家權力是人民的,人民把權力委托給政府,政府是受托人,政府掌握權力就應該對人民負責。
責任政府由政府責任體系、責任追究機制和政府的回應等三部分構成。政府責任體系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
其一,從政府權力行使結果的性質來看,可分為積極責任和消極責任。積極責任是指政府主動完成自身職責,政府的基本積極責任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支持經濟發展、提供公共產品、保護公民權利、保護環境和人類文化遺產、成為遵守道德的模范、承擔國際責任,等等。消極責任則是指政府不完成或誤完成職責時所承擔的消極后果。
其二,從政府責任產生的原因來看,可分為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客觀責任的主要內容包括:對公民負責、公共行政人員要對民選官員負責、對法律負責、對上級負責和為下級負責。主觀責任是職業道德的反映,包括倫理准則與道德規范等等。
其三,從政府責任表現形式來看,可分為政治責任、道德責任、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就是政治官員履行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和推動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執行的職責,以及在沒有履行好這些職責時所應承擔的譴責和制裁;行政責任就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於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法律責任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出現失職瀆職、濫用職權、貪污腐敗等情形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實行“零容忍”廉政政策的情況下,公職人員要為自己的腐敗行為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道德責任是指政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承擔的道德方面的義務。
腐敗是政府履職中的一種消極表現
責任是授權的結果,獲得權力的一方(政府)必然要對授予權力的一方(人民)負責,以保証責任合理充分實現,權力不被濫用。所以,政府及其官員的廉潔就是政府積極責任的一項重要內容。也就是說,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應該是他們主動完成的責任。如果政府部門和有關官員沒有履行廉潔的責任,那麼,就是政府失職。政府應該完成廉潔這個責任,如果腐敗很嚴重,說明廉潔政府沒有達成,所以,應該承擔由此帶來的責任。
腐敗是政府履職中的一種消極表現,或者說是政府失職的表現。權錢交易、越權施政、關系用權、濫用權力等權力腐敗現象都是權力對責任的侵犯。我們可以從不同角度來看待政府腐敗現象。從積極責任和消極責任角度看,政府失職腐敗對權力授予者產生了一定的傷害,給自身帶來消極的影響,是一種消極責任。它犧牲了公共責任,所以,腐敗是一種主觀失職行為。從客觀責任角度看,政府腐敗就是濫用人民主權,就是對公民不負責、對法律不負責,上級和下級之間也沒有責任可言;從主觀責任角度看,政府腐敗就是政府官員沒有遵守廉潔從政這個職業道德,沒有成為社會的道德模范。從政治責任看,官員沒有履行好廉潔從政職責時就應承擔被譴責和制裁的責任;從行政責任看,行政機關及其官員違反廉政方面的行政法律規范,依法應承擔行政法律后果;從法律責任看,政府及其公務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發生失職瀆職、濫用職權、貪污腐敗等情形時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從道德責任看,政府以及公務人員在履行職能過程中以權謀私,就是沒有履行廉潔從政的義務,就應受道德的譴責。
責任追究是建設責任政府的關鍵
既然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就要對人民負責。政府是否履行了職責,要受公民的監督。如果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要受到責任追究。所以,責任追究是公民對政府實行監督的重要體現,責任追究機制是責任政府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隻有實行了責任追究制度,才能震懾不負責任的現象,才能真正糾正實現政府責任過程中的缺點和錯誤。如果對不負責任的現象聽之任之,不予追究,那麼,政府責任制的整個制度就會被破壞。隻有當一個政府能夠明了自己在各項工作中的責任,在實踐中認真地實現這些責任,並能建立起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的時候,這個政府才能稱得上是責任政府。
責任追究制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體制內的責任追究制,這種責任追究的途徑包括立法機關或者說權力機關的追究、司法機關的追究、行政機關的追究、行政救濟的追究及政黨的追究。如果政府官員沒有履行廉潔從政的責任,就要受到上述機關的追究。要對政府的法律責任、政治責任以及倫理責任加以追究,最有效的就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官員的引咎辭職制度。另一種是體制外的責任追究制,即公民對政府責任的追究。體制內的責任追究制是公民監督的間接體現,而體制外的責任追究是公民監督的直接體現。
問責制是責任追究的一種形式。問責制是指政府機關及其官員在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或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定職責和義務並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損失時,由特定主體追究其責任,令其承擔其行為后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員問責制的本質在於對公共權力進行監督以及對過失權力進行責任追究,其最終目的在於保証政府系統的正常運行,遏制權力腐敗以及保障公眾利益盡量不受損失或損失最小化。
政府責任是責任政府建設的內涵,政府回應是尊重民意的體現,是責任政府建設的表征,而政府問責則是連接政府責任到政府回應的中樞與紐帶。所以說,政府問責制必然是責任政府建設的實質與關鍵。政府問責制的完善與否事關責任政府建設的成敗。形成一套系統的政府問責制度,是責任政府建設的重要一環。如果政府出現了腐敗,又沒有問責制度進行追究,那麼,廉潔政府和責任政府建設就沒有保障。因此,對腐敗,必須實施嚴格的問責。反腐倡廉,建設廉潔政府、責任政府,必須抓住加強監督、強化問責這一關鍵。
(作者系湖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公民監督和廉潔政府建設研究”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