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受害人知情有限或為獲取高額回報的心理騙得錢財。預防此類案件,除去對不法分子給予應有的懲罰外,提高識別能力,對“高額回報”持審慎和高度警惕的態度以抵制誘惑更為重要
□非常案件
為了還做生意虧損的七八萬元,南京証券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懷遠西路營業部業務經理王添甜,5年來編織各種謊言,以支付高於銀行4倍以上的利息為誘餌,拆東牆補西牆,滾雪球般地騙取24名被害人現金2155.63萬元。近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自稱股市坐庄實為騙錢
在實施的一系列詐騙案件中,王添甜最慣用的伎倆是編造他掌握股市內部信息可以幫助他人炒股理財,或認識操盤手能在股市坐庄,需要大筆現金,騙取許多股市散戶的信任。
據王添甜在法庭上陳述,2005年,他向朋友借七八萬元做生意虧了。為了能還上這筆錢,他就以朋友在深圳股市坐庄,需要大筆資金注入為名,或以自己有庄家做靠山,投資股市能賺到大錢為幌子,向朋友、親戚、客戶借錢。
這其中,霍某受騙最具有代表性。霍某因為炒股認識了王添甜,在自己炒股虧了20多萬元后,便將自己的賬戶、密碼交給了自稱掌握大量股市內幕消息的王添甜。3個月后,王添甜給了霍某20萬元,稱是從股市上賺回來的。這讓霍某喜出望外——“后來又聽我說向其他人高息借款用於在外地坐庄賺錢,霍某主動借錢給我讓我操作。5年間陸續借給我300多萬元。”王添甜陳述。
在檢察機關認定的24起詐騙案中,王添甜以認識操盤手能在股市坐庄,或掌握內部信息可以幫人炒股理財為名,騙取了許多中小散戶的信任,最小的一筆是韓某的2.39萬元。
不滿足小打小鬧大肆圈錢
以個人名義騙取中小散戶的資金,錢騙得少且頗費腦筋。隨著王添甜借錢還債的窟窿越捅越大,他便以南京証券公司的名義,編織各種吸引眼球的理由騙取錢財。
經檢察機關查明,2011年5月至9月,王添甜編造南京証券公司為大客戶理財虧盈均由公司承擔的信息,以借款名義分多次騙取被害人王某110萬元。2011年7月,王添甜編造南京証券公司以融資炒股的形式高額融資,以借款名義騙取被害人宮某48.9萬元。王添甜還稱,南京証券公司內部做基金、股票,后以支付高息為誘餌,以借款名義分多次騙取翟某現金737萬元,這是王添甜詐騙系列案中,所騙金額最大的一筆。
除了以公司集資炒股的名義,王添甜還編織自己要升職,公司要以業績作為主要考核指標的謊言,騙取家人的信任。2010年12月,為了償還別人的借款,王添甜跟家裡人說他要競聘公司營銷總監一職,其中業績考核是主要衡量指標,但他目前在公司的業績非常差。其母親和姐夫立刻動用自己的關系,分別為王添甜借了700萬元和280萬元,幫他充業績。據王添甜供述,這兩筆錢他大部分還上了,最后還剩余六七萬元沒還。
貪圖高息頻頻施騙成功
在長達5年的行騙過程中,王添甜能接連騙取20多名受害人的信任,騙取的資金多達2155.63萬元,他所依仗的利器就是以高息為誘餌。
據王添甜當庭供述,每次開口向他人借錢時,都打了欠條,並口頭約定了利息,利息約定月息1分。也就是說1萬元的借款,1個月后將還給債權人1.1萬元。發展到后來,有許多利息都是以月息2分至3分支付。
如此高的利息,王添甜當然無力當月連本帶息地及時歸還。據主審法官介紹,王添甜在借款到期后,先及時將利息還給債權人,並借機再次借錢。許多債權人一看王添甜還錢還算及時,利息又如此之高,便一而再、再而三地將錢借給王添甜。
這其中周某借錢給王添甜很有典型性。周某是銀川市個體戶,王添甜經朋友介紹認識周某后,向周某借了20萬元。第一次,王添甜將本金和利息都及時還給了周某。此后,王添甜又多次向周某借錢,共借了三筆25萬元。王添甜還不上周某的錢,便給周某打了一個包括本金在內外加8萬元利息的33萬元的欠條。
盡管如此,追求高額回報的周某在王添甜再次張開嘴借錢時,將自己的房子抵押,從他人處借來50萬元,直接打到王添甜的賬戶上,甚至連欠條都沒打。
詐騙錢財大多用於吃喝
當借款和利息的雪球越滾越大,發展到最后,王添甜連月息都不及時還了。到期,就將本金和利息重新打個欠條給借款人。直至王添甜到公安機關自首時,他也記不清向多少人借了多少錢。據他自首時自稱,債權人手中白條上的金額大約有四五千萬元。
在步入犯罪深淵之初,王添甜也曾想利用炒股大賺一筆還上欠款,但無奈股市這幾年不景氣,同時,許多債權人等不及他在股市上放長線釣大魚。王添甜另一個幻想是買彩票中大獎,但一直與大獎無緣。
在當天的庭審中,公訴機關認定,5年來,王添甜詐騙金額巨大,除了還款,還有70余萬元用於平時消費。經查實,王添甜除了用這部分錢買了兩輛車外,大部分都用於吃喝。王添甜及其辯護人對犯罪事實部分無疑議,但著重強調了王添甜的自首情節。由於案情涉及人員多,法院將擇期宣判。(記者 申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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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泰安一名男子明知沒有償還能力,還以高額利息為誘惑借款,最終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從2007年10月起,被告人蔣某在明知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以承包工程為名,以高額利息為誘惑,先后十余次詐騙韓某等9人現金135.1萬元,后於2008年4月逃匿至黑龍江省伊蘭縣。2008年5月,蔣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逮捕。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以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方法,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高額利息為誘惑借款,數額特別巨大,並逃匿到外地,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法院遂依法以犯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萬元﹔違法所得135.1萬元予以追繳,返還受害人。
□說“法” 對“高額回報”應持審慎態度
以証券公司欲集資炒股、集資搞福利等理由並以支付高息為誘餌,王添甜的詐騙手段並不高明,可卻有人接二連三地被他的謊言所騙。除了有証券公司業務經理這個身份當掩護,王添甜詐騙成功最大的原因,還是他讓借款人嘗到了“甜頭”。殊不知,這個“甜頭”的背后其實是一個更大陷阱。事實上,類似的借款詐騙案在各地時有發生,這類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使用虛構經營業績或承諾高額回報等手段進行借款,採取挖東牆補西牆的形式以顯示其良好的信用,逐步誘惑借款人掉入更大的陷阱。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受害人知情有限或為獲取高額回報的心理騙得錢財。預防此類案件,除去對不法分子給予應有的懲罰外,提高識別能力,對“高額回報”持審慎和高度警惕的態度以抵制誘惑更為重要。(廉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