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溫州11月11日電(記者姜偉 通訊員 龍軒)原溫州市龍灣區房管局局長戴建華涉嫌貪污、受賄一案,近日在龍灣法院公開宣判。
戴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達342198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戴又利用職務之便,採取侵吞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達人民幣50000元,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戴建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同時鑒於戴建華已退清贓款、贓物,在此基礎上再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戴建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戴建華退出的贓款人民幣347000元,其中50000元退回給被害單位溫州市安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其中297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戴建華退出的扣押在檢察機關的贓款人民幣18000元、贓物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7198)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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