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教研室原科長黃偉民受賄131萬余元,10 日下午被廣州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黃偉民是借推廣發行中學生《時事》雜志之機,私自與發行站達成利潤分配協議,以回扣的形式私吞發行站利潤,以此構成受賄。
今年57 歲的黃偉民, 於1991 年調入廣東省教育廳德育處工作,負責政治課、思想品德課的教研指導工作。1998年,德育處安排黃偉民、李維忠(同案人)負責推廣、發行中學生版《時事》雜志。受時任德育處處長指示,黃偉民與發行站負責人譚某口頭協商發行事務,商定發行處負責訂單等事項,德育處負責雜志的推廣、宣傳及落實征訂等工作, 發行站將總銷售額的5%留下作發行利潤,支付相關印刷、發行、郵寄等費用后,其余歸德育處。
1998 年9 月至2000 年7 月, 譚某多次支付《時事》雜志的利潤約200 萬元。經處長同意,由黃偉民以發放勞務費的名義,分給德育處推廣發行的有關人員,其中黃偉民、李維忠各分得約40萬元。2000 年,原廣東省教育廳、省高教廳合並,2000 年至2003 年間,譚某多次支付發行利潤183.3 萬余元給黃偉民,黃偉民與李維忠各自分得91.6 萬余元。
早在1997 年,廣東省教育廳的文件就明確規定, 嚴禁各處室搞有償服務,並不得隱瞞收入。法院認為,黃偉民等人違反該規定, 實質是利用職務便利,把本該屬於發行站的利潤以回扣的形式收受私吞。黃偉民編纂、推廣、發行《時事》雜志,是其職務范圍內的事,勞務費的說法不成立。
因有自首情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對黃偉民判刑7 年,並處沒收財產10 萬元﹔違法所得130 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悉, 黃偉民案發前在南方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案發后退贓130萬元。(記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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