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海、趙慧夫妻二人同在江蘇省徐州市一家大型集團公司上班,一人是該集團下屬單位新合實業公司副總經理,一人是工貿中心副總會計師。為了不讓自家公司被注銷,二人挪用單位的公款為自家公司增加注冊資本。10月22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對二人作出有罪判決。
成立公司卻沒時間打理
1984年,李雲海到徐州的這家集團公司下屬單位從事財會工作。2000年6月至2012年4月,他先后擔任經營廠副廠長、新合實業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趙慧在1987年至2012年4月先后擔任工貿中心會計、副總會計師兼財務科長等職。
1999年6月,李雲海、趙慧以個人名義成立了具備煤炭經營資質的徐州市元發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發公司),主要經營煤炭、五金、紡織等業務。可公司成立后,二人沒有太多時間進行打理,生意一直沒有多大起色。
因為元發公司有煤炭經營資質,有些公司想利用該公司的資質進行挂靠,所以從2008年起,元發公司的主要業務就是收取挂靠公司的管理費。
2009年,國家對煤炭經營政策進行了調整,煤炭經營企業注冊資金如果少於500萬元就要被吊銷經營許可証。是增資還是等著被吊銷經營許可証?李雲海夫妻二人為這事商量了好半天,最后決定為元發公司增資。他們認為,現在煤炭經營許可証比較難辦,元發公司每年好歹也有四五萬元的進賬,煤炭經營許可証有保留的價值。
用公款為自家公司增資
決定增資,但自己沒有那麼多錢,怎麼辦?李雲海動起了腦筋。他印象中新合實業公司的下屬單位——工貿公司的賬戶上有兩家公司買煤泥的預付款,於是,他決定把這筆錢先借過來,為自家公司抵擋一陣。
2010年5月,李雲海利用具有資金外付簽字審批權等職務便利,安排財務人員採取不填寫支票收款人的方法,分別將兩家公司保管在工貿公司賬上的預付煤款共計248萬余元私自挪出,由趙慧將該款轉入元發公司驗資賬戶用於增資。
發案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接受調查時回憶說:“李雲海找我開支票時,不讓我寫收款單位,說是讓對方單位自己寫。我覺得有些奇怪,就問為啥不寫,他讓我不要問。我就沒再多說什麼。他是領導,既然這麼安排了,我就照做。”
增資變更的事情辦完后,夫妻二人開始考慮如何償還資金。李雲海想,直接把錢還到公司賬戶上肯定不行,因為之前賬面上反映這兩筆錢已經還了,再還回去不符合正常的經濟往來,會引起別人懷疑,挪用公款的事情就會暴露。但這兩筆款終究是要還的,他們二人就托中間人把購煤款的使用情況向兩家公司打了個招呼。
以煤炭折抵欠款
2010年6月,元發公司開始歸還暫用工貿公司預收的購煤款。具體方式是:元發公司從天能集團買煤,由這兩家公司拉走,抵消欠款,差額部分元發公司以現金的形式歸還給這兩家公司。
之所以以煤炭折抵欠款,財務工作出身的李雲海考慮得相當全面:這兩筆錢到元發公司的賬上是以注冊資本的形式,如果從賬上再轉出去,隻能挂往來賬,這樣會使這兩筆錢永遠挂賬銷不掉,別人很容易看出來。
2012年年初,李雲海、趙慧得知有公司的注冊資金被有關機關調查出問題后,為了不被司法機關查處,他們分別到兩家公司找到相關人員補簽了借款協議,並把借款協議的時間提前到二人挪用公款行為之前。
“盡管從形式上看,李雲海、趙慧的上述做法天衣無縫,但他們實施的挪用公款的后續行為,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其當時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也使該案的事實更加清楚、証據更加充分。”承辦該案的辦案檢察官說。
10月22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李雲海、趙慧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案件宣判后,泉山區檢察院預防科向發案單位送達了檢察建議書。該院建議發案單位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財務支出的監督制約機制。同時,泉山區檢察院預防科科長楊李忠為發案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重點崗位工作人員上了一堂預防職務犯罪法制教育課。(苗文樂 張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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