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党员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需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答: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党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问题,需要区别具体情况来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同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组织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请问:“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都有规定,“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党纪处分工作“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不明真相”是指对所参加的违犯党纪的活动性质不了解,或只对表面情况有所了解,对事情真实情况不知情而参加了违纪活动。“被裹挟参加”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由表达意志,被迫参加了违纪活动。对二者都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惩处极少数。
▌请问: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内容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开设的“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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