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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干部被控受贿近400万元一审获刑15年 

被告人竟称收钱属人情往来

2013年12月20日10:17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被告人竟称收钱属人情往来

制图/李晓军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他依然“谈笑风生”,竟笑称收受钱财系人情往来。

这名“谈笑风生副县长”,就是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石春海。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石春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21家单位和个人贿赂359万元,此外还有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石春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个部门,了解到这名“谈笑风生副县长”受贿近400万元的详情。

家人购物旅游让开发商埋单

石春海,男,1964年2月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2006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1年8月被免职降为科员,开除党籍。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1年,石春海担任副县长期间,负责招商引资工作。2010年3月,乐东锦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春元等浙江义乌籍商人到乐东县考察投资项目,通过副县长郭勇认识了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石春海。当时,乐东县招商办主任符华实介绍了尖峰镇岭头村和海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但楼春元没有下决心投资该项目。

2010年5月,在上海考察的石春海打电话让楼春元给其家人购物。次日,石春海因紧急公务要乘飞机返回海南,楼春元便从义乌赶到上海和石见面,提出没时间给其家人购物,然后送给石春海10万元。

同年6月,石春海打电话给楼春元,称其家人要到华北、东北旅游,让楼春元派人陪同。楼春元称无法派人陪同,但送给石春海10万元作为家人旅行费。

“这是我们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最多也只能算是民间借贷,不能认为这是受贿吧。”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石春海在法庭受审时竟然微笑着如此辩解。

2010年7月,楼春元任法定代表人的锦都公司与乐东县人民政府签订了《乐东县尖峰镇岭头村和海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框架协议书》,约定由锦都公司投资20亿元开发该项目。同年12月,双方正式签订《乐东县尖峰镇岭头村和海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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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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