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希望跟法官“有个亲密的沟通”
2007年4月12日下午,永年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几名法官来到永年县慧光学校送达一份执行通知书。那时,齐上林是慧光学校的校长,执行通知书涉及学校与一名教师的劳动争议纠纷。
多名目击者当时的证言证实,现场,齐上林与法院人员发生了一些摩擦。
邯郸中院2009年5月的终审判决认定,齐上林目无法纪,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执行现场对执行公务的干警进行侮辱、威胁,进而欲行拘禁执行干警、当众撕毁法律文书。
他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我根本就没罪。”直到今天,齐上林仍然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让齐上林重燃希望的是2011年4月11日的那份《再审决定书》。河北省高院认定,原审认定齐上林妨害公务的证据不足,指令邯郸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高院的法官对我说,要好好把握中院再审的机会。”齐上林告诉记者,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邯郸中院依然没有就该案开庭审理。
2011年6月1日,齐上林与浩博律师事务所的王成兰律师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浩博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成兰律师担任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齐上林的辩护人。
协议载明,“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齐上林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22000.0元。”不过,这笔费用的数额是阿拉伯数字书写的,而非汉字。
记者注意到,在这句话之后,后来又手写加上了一句话:“待全部律师费交清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委托方开据(应为“具”——记者注)正式发票。”
协议落款处,盖有“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一审二审的时候,我请的是河北、北京的两个律师。代理费分别是5000、10000元。”齐上林说,相比之下,再审的收费高了一些。
齐上林称,他与王成兰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一开始的时候,听说她很有能力。”
他向记者坦言,当初请律师的原因之一,也是希望跟法官“有个亲密的沟通”。“司法环境让我感到有时不可以相信,我希望能沟通一下,帮助我主持正义。这是非常无奈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时至今日,《再审决定书》发出两年半之后,齐上林案仍没有审理的迹象。
向律师个人账户存了18万元
齐上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再审的过程中,他曾猜测可能要交很多钱,“想到会要,但没想到会要那么多。我预计三五万就可以结束了。”
让齐上林为难的事发生在2011年5月底,彼时,案件依然没有开庭审理。“王成兰说法官、院长、审监庭等都要钱才给审理。我说要多少钱,她说要20万。”
但是,王成兰、温建朝在接受采访时都否认“收钱向法官行贿”的说法。
“齐上林一再去诬陷我,说我向法官送礼,纯属乌有,我不想再说了。”王成兰告诉记者。
齐上林拿不出那么多钱。他称,自己向好几位朋友、亲戚借了钱,最终凑了18万元。
齐上林向记者展示了其手机保存的一条短信。短信显示,2011年6月3日21时15分06秒,王成兰的手机号码发来一条信息:“建设银行户名:王成兰 账号:××××33931。”
这一天,是王成兰与齐上林签订《委托协议》的第三天。而在齐上林提供的协议中,约定的委托费用是“22000.0元”。
记者掌握的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则载明,卡号为“××××33931”、户名为“王成兰”的账户被存入了18万元人民币。存款人姓沈,是齐上林的妻子。
这18万元的存入时间为2011年6月4日,正是齐上林收到上述短信的第二天。
2012年,齐上林一度认为自己的事情快要解决了。齐上林说,王成兰与他多次沟通案件进展,并称已向河北省、邯郸市有关部门领导介绍了情况。但直到今天,邯郸中院、永年县人民法院都没有对此案重新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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