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改革,步子必须迈得更快。只有建立了真实的信息库,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对祼官的制约等才有实质性意义。
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个人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而监察部门要定期抽查,还有权建议有关单位对不如实申报财产、重大事项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这些繁琐的规定引述,翻译成百姓话就是几个核心意思,即对重大事项申报,一是面向全市范围;二是面向所有“官员”,已不单是党政干部;三是要抽查;四是对不实申报者会有最高如免职等处分。一言以蔽之,就是把官员申报制度又往前推了一步,但在另一方面这个步子有点小。
把申报对象扩展到企业、人民团体,也就是把所有公职人员纳入申报范围,是一个进步。但对个人申报涉及什么人,是所有公职人员还是一定行政级别?草案语焉不详。如果是处级以上,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早就有了这种申报制度了。这样规定就没什么意义。至于抽查比例问题,免职等处分问题,还仅是只闻楼梯响。
官员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并非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如果说后者因为种种原因需要谨慎一些,那么前者并不存在这个种种原因。说到底,前者只是在党内推行,官员向党组织、向上级机关报告个人财产、重大事项,不仅应该而且必须。对党组织都搞不实申报,则忠诚何在?
因之,官员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改革,步子必须迈得更快,不能搞得像小脚女人一样。像抽查等类似的措施、免职等类似的处罚,不仅必要,而且必须。没有抽查核实,没有处罚手段,这种申报的信息到底有多真,恐怕只有天知道。认认真真走过场,还不如不搞,每年浪费时间精力,何必?要搞就要动真格,就得让这个信息真实可靠,构筑党组织掌握的领导干部重要信息库。从预防腐败的实践看,只有建立了这种真实的信息库,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对祼官的制约等才有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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