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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派出所所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捕

2013年04月02日08:37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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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13岁少女案”发现新犯罪事实

全州一派出所长被批捕

4月1日下午,记者从广西桂林市检察机关获悉,引发广泛关注的“派出所长涉嫌性侵13岁少女”一案有了新进展,涉案的全州县东山乡派出所所长吕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桂林市雁山区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原在逃的两名“中间介绍人”也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一并被批准逮捕。

此前,雁山区检察院以吕某涉嫌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公安机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抓获在逃的两名“中间介绍人”,发现吕某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实,在他人组织卖淫过程中具有共同犯罪行为,便重新按法律程序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吕某涉嫌强奸不满14周岁少女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广西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王跃辉表示,如果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未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批准逮捕条件,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就不应当批准逮捕。否则,检察机关也属于违法。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并不等于放弃了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侦查、追究,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列出需要补充的证据和需要查清犯罪事实的补充侦查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如果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发现了能够证实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新的证据材料或新的犯罪事实,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向检察机关报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逮捕条件的,应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何立荣教授说:“我注意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实行异地指定管辖,就是由雁山区检察院审查全州县的案件,本案异地管辖更能体现司法公正。”何教授同时呼吁,舆论和公众应审慎对待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正在侦办的刑事案件依法是不允许对外公布案情细节和证据的,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舆论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这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社会公众的良知。(记者 吴平)

(责编: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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