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认定了程建强通过给职工购买车库贪污公款及伙同王曦明等贪污60万元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案发后,检察机关查证程建强共有家产人民币1600余万元,美元14万余元。其中,家庭支出87万余元,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币320余万元、美元10余万元。程建强对人民币720余万元、美元4万余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认为,程建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私利,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采取虚开票据、单位资金不入账、侵吞巨额股金构成贪污罪;700余万元人民币和4万余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时又与程丽霞、程建平共同私下串通,泄露标底,构成了串通投标罪。
程丽霞为取得工程款,私刻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程建平为隐瞒与程建强的兄弟关系,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王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产构成贪污罪,同时,44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对程建强涉案赃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美元14万元、黄金750克,程建平涉案赃款人民币457万元和王曦明贪污犯罪所得42000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人民币4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同时还对程建强、程丽霞、程建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中,当审判长询问程建强等是否提出上诉时,程建强表示对判决部分认定事实有异议,并当庭提出了上诉。程丽霞、王曦明表示考虑后再做决定是否上诉,程建平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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