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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报告指出:国企高管“落马”过半是因贪污受贿

2013年01月21日08:09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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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是2012年国企企业家涉案的主要罪名。其中,受贿罪、贪污罪合计占2012年国企企业家涉罪罪名量的55.3%,三者加起来占62.3%。”

  这是1月20日,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课题组与法制日报社子刊《法人》杂志共同发布的《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中披露的数字。

  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张远煌教授主持,以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245起企业家犯罪案例为基础,用22项测量指标对“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群体的案发领域、犯罪人特点和涉案罪名等,进行定量分析。

  “国企高管涉贪腐罪名的高发,表现出一些人的角色错位:一是其容易凭借垄断地位,获得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二是其错将‘国有资产管理者’角色,当成以权谋私的工具。”张远煌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称,要在国企领域反腐,必须先阻断上述“权力寻租”渠道。

  受贿罪居“落马”国企高管罪名榜首

  报告显示,2012年,国企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件,占全部企业家犯罪的35%,共涉及30种罪名、114个总罪数。其中,受贿罪、贪污罪合计占到全部罪名数的55.3%。

  “这里说的企业家,是指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管。”报告称,“企业家犯罪是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不包括企业家实施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犯罪。”

  报告显示,在国企高管涉及的114个总罪数中,受贿罪有39例、贪污罪有24例、挪用公款罪8例、挪用资金罪5例、滥用职权罪3例、诈骗罪3例。此外,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各有2例。

  “受贿罪为去年国企高管所触犯的第一大罪名,占到总罪数的34.2%。”张远煌说,在公开受贿所得的32例犯罪行为中,所得最少的为8万元,最多的达到4747.99万元。

  报告还追踪了此类国企高管的“结局”。在被判处刑罚的20例中,85%以上获20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受贿1600万元以上的,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缓。

  报告还称,据2012年媒体公开报道,主要因贪污罪而“落马”的国企高管中,犯罪所得最少的是3.98万元,最多为6500万元。在已判决的15例中,6例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

  “与民企高管案发主要因‘受害人举报’不同,去年,国企高管事发有50.7%是因‘相关机构介入调查’。”张远煌表示,受贿罪之所以成为国企高管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是因“国企老总们代表国家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其权力行使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手中有合法垄断的优势,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就高”。

  招投标、人事任用是国企高管腐败高发领域

  报告显示,2012年因犯罪“落马”的国企高管中,案发最高领域依次为:财务管理(44.9%)、招投标(18.8%)、融资(10.1%)、人事调整(7.2%)、贸易(5.8%)、物资采购(4.3%)、证券(4.3%)、工程承揽(2.9%)和产品质量(1.4%)。

  报告认为,这些国企高管犯罪的“高危领域”,同时也是贪腐易发领域。

  “比如,去年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9例,国企高管占了31例,民企38例。可见无论对于国企还是民企,财务管理环节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风险点,会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高发。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务。财务管理环节易滋生贪污和挪用。”张远煌表示。

  在招投标领域,报告称,去年国企高管犯罪占了17例中的13例。据张远煌分析,两类企业家在该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营企业家则实施了行贿犯罪,双方在整体上形成某种对象分布。实践证明,实行招投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杜绝该领域的权钱交易,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须继续改进。”张远煌说。

  在工程发包承揽领域,去年共发企业家犯罪6例,其中国企2例,民企4例。“受《招投标法》的限制,发生在工程直接发包、分包环节的权钱交易数额相对较小,但该环节仍是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犯罪的薄弱环节。”张远煌分析说,“发生在这一环节的腐败犯罪,往往会因对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这为日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伏笔。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环节的透明化,亟待进一步强化。”

  报告显示,在人事任用领域,去年5例犯罪全部由国企高管“包圆了”,均为受贿罪。“国有企业在权力结构上与政府部门类似,官场潜规则在国企同样有效,国企也存在‘吏治腐败’问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权力勾兑’极少发生。国企改革任重道远。”张远煌说。

  在物资采购领域,去年国企高管也有3个犯罪案例。张远煌认为,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是企业运营中一个重要的“贪腐风险点”。“与政府采购不太一样,企业物资,尤其是某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这就为企业老总和高管们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

  报告同时显示,在曾报道涉案人数的82例国企高管犯罪案件中,近五成有“共犯”。其中,属于上下级关系的“共犯”有18例,占到共同犯罪总件数的47.4%。

  垄断地位是国企高管腐败源头

  报告还评出了2012年度企业家犯罪10大案例。“齐鲁银行案”主犯刘济源涉嫌金融诈骗案、“浙江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大连实德集团原总裁徐明涉嫌行贿案等,是民营企业家犯罪3大典型案例。对国企企业家来说,“黄金大盗”宋文代贪污并挪用公款案,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杨琨涉贪腐案,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涉嫌非法集资、违规高息放贷和收受巨额贿赂等案件是典型代表。

  “如果说民企企业家的犯罪风险在于‘融资难’,那么国企高管的犯罪风险主要在于其垄断地位和角色错位。”张远煌在报告中分析认为,两类企业家“高危”罪名的不同,显示了现阶段市场公平竞争仍有不足。

  报告显示,在245例案件中,除5例案件涉案企业的经营领域不详外,其余240例案件高度集中在能源与矿产(18.3%)、金融投资(17.9%)、房地产经营或建筑行业(15.8%)。从地域上看,涉案企业高度集中于北京、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地,一线城市比例逾三成。

  垄断、高福利、难监管……这是近年来人们提到国企想到的一些关键词。对有着“官员”或“类官员”身份的国企高管而言,如何遏制他们的贪腐行为是整个反腐蓝图中的重要部分。

  在张远煌看来,角色错位直接导致国企高管贪腐多发,而垄断地位是问题源头。

  “这种角色错位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我国的许多行业,例如土地矿产、资源能源、交通通讯、水电油气、金融保险、医疗教育、出版电视等,仍旧处于国有企业的垄断控制之下,资源没有进行市场化的公平分配。国有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获得了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从而具有了利用这种控制力进行设租和寻租的条件。”

  “二是国企高管对自身‘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角色认识错误,将其管理下的国有企业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国有企业中固有的产权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的利益可能与企业的利益不一致,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利用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权,收受贿赂,谋取个人利益,实际上是将国家利益私有化。”他分析称。

  报告建议,除了在特定领域一步步打破垄断外,优化国企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让国企“一把手”真正被公开选拔、其决策过程真正被有效约束,从“对上负责”转为“对出资者负责”,是遏制其贪腐的必由之路。(王梦婕)

(责编:李源(实习)、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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