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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問題讀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06月23日08:0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編者按】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政務處分法》適用於哪些人群?聚焦哪些內容?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為您解答。


一、為什麼要制定《政務處分法》?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鄒開紅介紹,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台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於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中,缺乏統一規定,制約了處分工作的規范開展。

《政務處分法》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總結實際經驗,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全面、系統地規范了政務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表示,這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對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范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二、《政務處分法》適用於哪些人群?

《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其中,《政務處分法》明確: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即:

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秘書長蔣來用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政務處分適用范圍為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意味著除了黨政機關的公務員外,對比如法官、檢察官、國企管理人員、村干部、公辦的教科文衛體單位的管理人員等都可適用。

三、政務處分與處分是什麼關系?

童衛東介紹,政務處分和處分制度有分有合,並行不悖。

所謂“合”,一是在適用范圍上,實現公職人員全覆蓋。政務處分和處分覆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類人員。二是違法情形上實現統一。任免機關、單位可以適用《政務處分法》的規定作出處分決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新的規定的,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適用。三是種類和適用規則上實現統一

所謂“分”,一是指名稱上,監察機關作出的懲戒稱為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懲戒稱為處分。二是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但是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

四、哪些違法行為將受到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既包括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一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其中,“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種類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鄒開紅表示,《政務處分法》分類規定了各種違法行為,注重突出實踐中典型多發的違法類型,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幅度,確保政務處分工作依法規范開展,避免處分依據不統一、處分決定畸輕畸重的問題。

五、政務處分分為哪些種類?

(一)警告,處分期間:六個月

(二)記過,處分期間: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處分期間:十八個月

(四)降級,處分期間:二十四個月

(五)撤職,處分期間:二十四個月

(六)開除

在此基礎上,《政務處分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明確了“從重給予政務處分”“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的各種情形。

其中,“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証據的”應從重給予政務處分﹔“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減輕給予政務處分﹔“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中國紀檢監察報》發文表示,在“從重給予政務處分”和“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的相關規定,既體現黨紀處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又銜接黨規國法中對從重從輕減輕情節的規定,更加精准地體現寬嚴相濟。

六、《政務處分法》如何保障公職人員權利?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保証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政務處分法》將“規范政務處分”作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進政務處分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保障方面具有體現——

《政務處分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第五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此外,鄒開紅介紹,《政務處分法》專章規定了政務處分程序,強調嚴禁非法收集証據,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必須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保障其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確保案件公正調查處理,政務處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並專章細化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的內容,暢通被處分人救濟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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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扶婧穎、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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