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07:55 來源:新華社
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環境保護部原副部長張力軍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力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力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力軍先后利用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局計劃財務司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污染控制司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產品經銷、項目審批、職務升遷、子女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2.9927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力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力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 記者王茜、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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