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黨員出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是否需要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答:黨章規定,黨員必須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關於黨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的問題,需要區別具體情況來處理,不能一概而論。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黨員有刑法規定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該行為同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組織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請問:“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中多處提出“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都有規定,“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或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這體現了黨紀處分工作“實事求是”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其中,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第五十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不明真相”是指對所參加的違犯黨紀的活動性質不了解,或隻對表面情況有所了解,對事情真實情況不知情而參加了違紀活動。“被裹挾參加”是指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由表達意志,被迫參加了違紀活動。對二者都應當通過批評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經過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以教育團結大多數,懲處極少數。
▌請問:黨員干部能利用互聯網開淘寶店、微店等賣東西嗎?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列出了“經商辦企業”等6種具體違紀情形。第八十八條中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和《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定中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干部。其實,對公務員,《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內容摘自中國紀檢監察報開設的“學習貫徹《條例》·解疑釋惑”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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