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界定“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斂財”的標准是什麼,有規定要達到多少金額嗎?“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指什麼?
答:《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理解這條規定,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黨紀處分條例》並沒有禁止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沒有搞“一刀切”,尊重黨員作為社會一員在社會生活中的正當權利。
第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指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了負面影響,比如,大操大辦、講排場、比闊氣、招搖過市、拼奢華、鋪張浪費,或者在操辦過程中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眾的不滿,損害了黨員的良好形象。
第三,如何界定“借機斂財”,這是一個定性問題,不是定量問題,不能簡單地以收到多少金額才算“借機斂財”。借機斂財行為在主觀目的上是為了斂取錢財,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手段,客觀上一般是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知、要求他人來捧場、“湊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是指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公私不分、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公共場地,動用下屬公職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甚至職務身份幫忙操辦,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
▌請問:領導干部家裡辦紅白喜事,作為下屬,可不可以在非工作時間,去幫忙、招呼客人?按照當地風俗隨禮,行嗎?
答:關於下屬非工作時間“去幫忙、招呼客人”沒有禁止性規定。但是對於那些明知領導干部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仍“去幫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由於下屬屬於領導干部的管理對象,領導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屬贈送的禮品、禮金或者消費卡,即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紀行為﹔下屬如果給領導干部贈送禮品、禮金或者消費卡,違反《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情節較輕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應當依照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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