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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7】

2015年10月22日08: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 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証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証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  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証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証件、前往港澳通行証,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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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崔小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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