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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3】

2015年10月22日08: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証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隻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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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崔小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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