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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11】

2015年10月22日08:1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  附  則

  第一百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5年10月22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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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崔小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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