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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中政委規范減假暫防止司法腐敗意見

周斌

2014年02月25日10:49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嚴”字當頭力遏罪犯以權花錢“贖身”

從今往后,罪犯通過以權、花錢提前出監所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嚴”字當頭,完善機制嚴防以權、花錢“贖身”問題發生。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執法監督室)主任雷東生說,指導意見是針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遵循現行法律規定,通過依法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完善監督制約的程序規定,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紀律責任,確保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嚴格依法規范進行,以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提高司法公信力。

“嚴格落實該意見,像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案、廣東省江門市原常務副市長林崇中違法假釋案這類嚴重的腐敗案件,能夠基本遏制。”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副廳長王光輝大膽預測。

多位中央政法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法學專家2月24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一致表示,指導意見有利於規范減、假、暫辦理,遏制違法違紀現象發生﹔指導意見的出台,積極回應了群眾關切,體現了黨和國家倡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精神。

意見重點針對“三類罪犯”

張海因犯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之后,通過多次假立功改判、減刑,最終服刑不到6年就刑滿釋放。張海案於近期被披露后,引發社會對減、假、暫的持續、強烈關注。中政委此時出台意見,既回應了群眾關切,也給了群眾更多的期待。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意見條文注意到,意見是在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減、假、暫條件和程序規定的基礎上,對這項工作整體上作出嚴格規范﹔同時,突出強調規范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的減、假、暫。

在王光輝看來,突出強調“三類罪犯”非常有針對性,“從最高檢掌握的情況看,當前刑罰變更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突出表現在這‘三類罪犯’的減、假、暫上﹔在有的省份,‘三類罪犯’的減刑間隔時間相對較短、幅度相對較大,特別是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相對過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也有同樣的感受。他分析說,這“三類罪犯”普遍人脈關系廣,社會資源多,相對容易與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相互串通勾結,進行權錢交易。

“這‘三類罪犯’特別是職務犯,本來就是反腐敗的對象,如果他們被判刑后通過變通的手段提早出監所,將對反腐敗工作造成巨大沖擊。支持意見鋒芒針對‘三類罪犯’。”陳衛東說,制定出台意見,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

實際上,近年來,中央政法機關高度重視減、假、暫工作,通過推動刑法、刑訴法相關內容的修改,完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大力暢通監督渠道,強化執法檢查等規范這項工作,嚴厲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巡視員李豫黔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整體而言,減、假、暫工作一年比一年好。但由於我國監獄押犯處於歷史最高峰期,近5年來,全國監獄年均辦理提請減刑案50.6萬起,提請假釋案3.6萬起,批准暫予監外執行6160余起,其中確實存在少數違法違紀現象。

檢察機關在對減、假、暫活動進行監督過程中,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以及違反辦理案件程序等情形,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意見。2008年至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糾正刑罰變更執行不當68776人次,其中減刑不當55517人次,假釋不當8904人次,暫予監外執行不當4355人次。

受訪的中央政法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新時期,群眾對刑罰變更執行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來越高,各級政法機關一定要按照意見精神,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規范執法司法,嚴防司法腐敗,提升司法公信力。

不配合治療不得保外就醫

林崇中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入獄10年,但從宣判當天起,他就開始保外就醫。后經查實,看守所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社會醫院醫生為林崇中制作患有疾病的虛假鑒定材料。林崇中最終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

在減、假、暫中,暫予監外執行中的保外就醫尤為受到社會關注。一些人質疑保外就醫是權貴罪犯的“越獄”通道。

此次意見明確,對“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必須從嚴把握嚴重疾病范圍和條件。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或者自傷自殘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處長李靜介紹說,當前司法實踐中,如果罪犯經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鑒定,所患疾病為保外就醫的條件和范圍,已服刑滿1/3以上刑期,評估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經申請可批准保外就醫。

“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罪犯為了達到保外就醫的目的,消極治療,不服藥,甚至自傷自殘。”李靜說,以往審批保外就醫時也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這次意見作出明確規定,便於今后操作執行。

王光輝指出,從嚴把握嚴重疾病范圍和條件,即“三類罪犯”患有疾病的,經診斷病情不嚴重的,不得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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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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