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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解讀中政委規范減假暫防止司法腐敗意見

周斌

2014年02月25日10:49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嚴”字當頭力遏罪犯以權花錢“贖身”

“三類罪犯”執行刑期延長

除了保外就醫比例相對較高之外,“三類罪犯”減刑普遍較快也是客觀事實。針對這一問題,意見適當延長了“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

如意見規定,“三類罪犯”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以上。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6個月以上。

而當前罪犯減刑統一為: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執行1年6個月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1年,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不超過2年。

專家們向《法制日報》記者算了一筆賬:以前“三類罪犯”到點就減刑,判處有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2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3年、判處死緩的至少服刑17年﹔按照意見計算,刑期分別增長至2/3、17年和22年。以死緩犯為例,最低刑期增加了5年。

在從嚴把握減、假、暫的實體條件中,讓長期研究犯罪學的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吳宗憲拍手稱快的是:關注了罪犯是否主動退贓等問題。

意見規定,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看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條件,如是否悔罪認罪、遵守法律監規、接受教育勞動等,還要看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

“這‘三類罪犯’都涉及經濟問題,而且往往在案發前轉移了非法所得﹔把主動退贓、協助追贓納入悔改表現,加大了懲治力度,提升了打擊的社會效果。”吳宗憲說。

與此同時,意見明確,“三類犯罪”要通過技術革新或發明創造認定“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技術革新或發明創造必須為其獨立完成,且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

“這將有效杜絕一些罪犯實際未參與,借助項目與其他罪犯一起對技術革新或發明創造‘冠名’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滕偉表示。

原縣處以上減假開庭審理

今年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在其官方網站上對733名罪犯的減刑案進行公示。社會輿論普遍對這一公開減刑信息的做法表示贊賞,同時也有人對其中個別官員的減刑提出質疑。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針對當前減、假、暫透明度不高這一問題,意見明確了公示、上網公開、開庭審理三項原則。

即:對擬提請減刑、假釋的,一律提前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三類罪犯”中,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原判死緩、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一律開庭審理。

滕偉介紹說,近年來,法院系統一直在積極探索罪犯減刑、假釋案公開審理工作,最高法於2010年出台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意見明確,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的減刑、假釋案一律開庭審理﹔2012年出台的新減刑、假釋司法解釋要求,“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等6類減刑、假釋案應當開庭審理。

“在開庭審理時,我們主動邀請檢察機關監督,有條件的地方,還組織其他罪犯旁聽,用公開促公正。”滕偉說,去年年底,最高法對全國6個高院、11個中院開展檢查,沒有發現一起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減刑、假釋案未開庭審理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為健全檢察機關對減、假、暫的同步監督機制,意見規定,事前征求意見——提請減、假、暫前,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應當征求檢察機關意見﹔事中出庭——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庭並發表檢察建議﹔事后回應——對檢察機關提出的不同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予以回復或者在裁定書、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吳宗憲認為強化檢察監督非常關鍵,他解釋說:“對於普通群眾而言,平時很難接觸到監所工作,導致監督的效能有限﹔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派員常駐監所,隻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才能將監督落到實處。”

“以前,我們就減、假、暫提出檢察建議,大多數情況下,監所和法院會接受、糾正,但也有不糾正、不搭理的情況出現﹔甚至還出現過罪犯已經監外執行,而檢察機關毫不知情的個案。”最高檢監所檢察廳副處長陳夢琪坦言,意見的剛性要求,讓檢察機關的監督更加有力。

為提升上級政法機關的監督指導,意見還明確,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減、假、暫的,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減、假、暫的,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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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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