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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視:當好“千裡眼” 找出“老虎”和“蒼蠅”

2014年01月14日10:52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巡視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發展至今,巡視工作的制度框架逐步形成,巡視領域不斷拓展,監督力度不斷加大。陳良宇、侯伍杰等一些高級官員腐敗案發,最初的線索來源都與巡視工作有關

■2013年的第一輪巡視已經結束,發現有價值的問題線索比過去增加5倍

巡視·18年歷程

巡視制度從啟動那天開始,已經走過18年的歷程。通過對這18年歷程的梳理,我們不難發現:出於更好發揮巡視作用的初衷,巡視制度經歷了制度設計上的調整、組織機構上的變遷、工作方式上的變革等。但有一個方向始終不移——發現問題;有一個作用始終不移——形成震懾。隨著巡視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覆蓋面進一步加大,今后巡視制度在反腐敗斗爭中將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巡視制度啟動

為進一步健全黨內監督機制,充分發揮中央紀委對省(部)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職能,經中央批准,1996年1月,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作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選派部級干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的部署。

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中央紀委先后派出7批巡視組,對18個省(區)和部委進行了巡視。

2000年,黨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成立巡視辦公室,派出巡視組,對省級黨政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001年5月至2003年3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對8個省(區)進行了巡視。

寫入黨內法規

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作出了“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的重大決策。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巡視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的同時,中央批准設立巡視工作辦公室,作為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辦事機構。

1996年至2003年的摸索運行階段,巡視制度的主要職能便是發現和反映腐敗線索,為辦案提供服務。

更名為“中央巡視組”

2003年8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正式成立,設立5個巡視組,標志著巡視工作進入正式運作階段。

2003年至2004年,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也先后組建黨委巡視組和巡視工作辦公室,作為省級巡視工作機構,負責對所轄市(地、州、盟)、省直部門、縣(市、區、旗)、國有企業和高校進行巡視。

2009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更名為“中央巡視組。”

重心調整 線索激增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初步實現巡視監督的制度化。

2010年期間,中央先后出台《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規則》、《中央巡視組工作規則(試行)》以及《關於被巡視地區、單位配合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四個法規文件,進一步規范了巡視工作,巡視工作走向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軌道。

2013年5月,王岐山在2013年中央巡視工作動員暨培訓會議上提出巡視工作四個重點:

一是領導干部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問題;

二是在貫徹落實八項規定方面是否存在問題;

三是是否存在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問題;

四是是否存在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這意味著如今中央巡視組收縮巡視范圍,重心從“相對全面”的工作內容回歸本職工作“發現和反映違法違紀線索”。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成為主要任務,使得巡視工作重點回歸到了“找問題上”。

2013年期間,中央著手進行巡視監督改革,兩次派出巡視組,發現並報告一批違法違紀線索問題,形成強大的震懾作用。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認為,根據中央精神,當前巡視監督要形成震懾,必須實現全覆蓋;巡視監督要發揮威力,必須實現長效化。經過18年發展,巡視監督的法治性更加突出,巡視監督本身應按法治的思維和方式運行,納入法治監管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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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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