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10年變化
巡視制度法制化、制度化過程中,有過兩次專門的黨內立法,先是2004年《關於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頒布,后是沿用至今的2009年《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巡視條例》)。記者就此專訪了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
制度變遷
記者:中央對巡視制度有過兩次專門黨內立法。這兩次立法在巡視制度的設計上,有過哪些重要調整?
庄德水:2004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發布了《暫行規定》,僅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如何開展巡視工作作出規定,沒有對省一級巡視工作提出要求。而2009年《巡視條例》除對中央巡視作出規定外,還對省一級如何開展巡視監督作出規定。這是最大的不同之處。
在工作任務方面,2009年《巡視條例》比《暫行規定》增加了對作風建設情況的巡視,其他基本一致。
在組織機構方面,《暫行規定》要求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建立巡視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這種制度屬於臨時性的協調機制,其權威性、協調力以及影響力是有限的,在實踐中難以協調全國性的巡視工作。《巡視條例》則要求設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如此,把巡視管理部門提升成為一個實體機構,確定了領導小組的地位,既可以保証人員力量,也可以發揮組織協調作用。
在工作方式方面,根據《暫行規定》,巡視組實行區域負責制,一個巡視組要負責多個省。如此,巡視工作量大,難以保証巡視效果,容易出現“巡而不視”現象。另外,巡視組的職能不是特別清楚,巡視組在巡視單位到底要發揮怎樣的作用、以什麼方式發揮作用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而《巡視條例》明確規定巡視組不查辦案件,不干預巡視單位的正常工作。並且,規定巡視組可以採取走訪調研等形式開展巡視,這樣無疑豐富了巡視工作方式,提升了巡視工作的信息來源。
在巡視組管理方面,《暫行規定》隻原則性地提出巡視組及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和管理方式,沒有明確他們的權力和責任。《巡視條例》則對巡視組以及工作人員的權力和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提出相應的工作紀律要求和懲處方式。這無疑強化了巡視組的責任,保証了對巡視監督工作本身的再監督。
從調整情況來看,《巡視條例》是一個實踐的產物,建立在探索創新的基礎上,代表了當時巡視監督工作的最新實踐成果。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具體的巡視工作方式、職責規定等內容已不適應現實形勢,但其核心精神卻仍是適用的,其所主導的巡視方向是具有創見性的。
機構更名
記者:從中紀委、中組部巡視組,到中央巡視組,為何會有名稱的改變?中央巡視組這些年來的工作范圍、人員配備、工作方式等有過哪些變化?
庄德水:從巡視制度的發展產生歷史來看,巡視組最早由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聯合成立,故稱為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中央巡視機構名稱變化發生在2009年,改名為“中央巡視組”。名稱的變化體現了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巡視組的地位正在提升,即巡視監督不是代表中央紀委和中央組織部,而是代表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來行使監督權,這大大強化了巡視監督的權威性;二是有利於巡視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巡視已成為一項黨內監督事務,所有的部門和單位都必須服從於並全力支持巡視監督,為巡視工作提供各種資源保障,這樣可以保証巡視監督的有效性。
個人覺得,近四年來,中央巡視組的工作范圍、人員配備、工作方式一直沒有發生大的變化,基本限定在《巡視條例》的制度范圍內。沒有發生大的變化並不是代表巡視監督停滯不前了,巡視監督一直採取“適應性”的發展策略,與當前反腐倡廉建設工作要求和任務相適應,不斷調整巡視監督工作方式,著力提升巡視監督效果。
大的變化主要發生在2013年,變化內容包括巡視職能、組織機構和工作方式。
工作方式調整
記者:近一年來,中央巡視組的工作重心有所調整,巡視范圍的收縮與巡視組長庫的建立受到了認可。在下一步的修訂巡視工作條例工作中,是否應當考慮這些內容?
庄德水:根據現行的《巡視條例》,巡視監督的范圍顯得比較寬泛,特別是監督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情況的事務過於抽象,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巡視監督難以把握政策界限。諸如監督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情況等事務應該屬於本級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責和工作,容易產生職責沖突,並且讓巡視監督再監督一輪,等於監督資源的浪費,並不能起到應有的巡視作用。
當前,巡視監督重在“四個”方面,集中力量發現腐敗線索問題,形成震懾作用。這相當於改變了巡視監督的原有職能,強化了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制約。發現問題是巡視工作的重要職能,是巡視工作深入開展的前提條件。
當前,巡視監督實行“一次一授權”,巡視組長不是固定的官帽子,而是一種職務工作。這一方面體現了對巡視組組長的充分信任,讓他可以依法依紀享有工作權力並順利開展工作;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巡視工作具有任務性,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單位的特點和要求,合理選配人員,制定巡視工作計劃,這對於提高巡視的針對性也是必要的。在以前,一些巡視組異化成了上級領導機關用來安排或安撫領導干部的一種人事手段,沒有完全考慮到巡視工作所需的專業要求和能力要求,以致巡視員被視為一種榮譽稱號而非政治責任而存在著。下一階段,應建立巡視人員庫和專家庫,巡視組人員全部隨機抽取,抽取之前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下一階段,必須在新的制度規定中重新明確巡視監督的職能定位,界定巡視監督的范圍,與此同時,對巡視組的組織構成和人員選拔作出新的規定,明確巡視人員的權力與責任。除此之外,為了保証巡視監督工作的長效性,還應對巡視工作方式內容進行修訂,明確定期巡視與不定期巡視的界限以及日常監督與巡視監督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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