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圖/李曉軍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他依然“談笑風生”,竟笑稱收受錢財系人情往來。
這名“談笑風生副縣長”,就是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原副縣長石春海。據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石春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21家單位和個人賄賂359萬元,此外還有價值48897元的住房裝修。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石春海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多個部門,了解到這名“談笑風生副縣長”受賄近400萬元的詳情。
家人購物旅游讓開發商埋單
石春海,男,1964年2月出生於廣東省增城市,2006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11年8月被免職降為科員,開除黨籍。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1年,石春海擔任副縣長期間,負責招商引資工作。2010年3月,樂東錦都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樓春元等浙江義烏籍商人到樂東縣考察投資項目,通過副縣長郭勇認識了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石春海。當時,樂東縣招商辦主任符華實介紹了尖峰鎮嶺頭村和海濱村新農村建設項目,但樓春元沒有下決心投資該項目。
2010年5月,在上海考察的石春海打電話讓樓春元給其家人購物。次日,石春海因緊急公務要乘飛機返回海南,樓春元便從義烏趕到上海和石見面,提出沒時間給其家人購物,然后送給石春海10萬元。
同年6月,石春海打電話給樓春元,稱其家人要到華北、東北旅游,讓樓春元派人陪同。樓春元稱無法派人陪同,但送給石春海10萬元作為家人旅行費。
“這是我們朋友之間的禮尚往來,最多也隻能算是民間借貸,不能認為這是受賄吧。”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石春海在法庭受審時竟然微笑著如此辯解。
2010年7月,樓春元任法定代表人的錦都公司與樂東縣人民政府簽訂了《樂東縣尖峰鎮嶺頭村和海濱村新農村建設項目框架協議書》,約定由錦都公司投資20億元開發該項目。同年12月,雙方正式簽訂《樂東縣尖峰鎮嶺頭村和海濱村新農村建設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