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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干部被控受賄近400萬元一審獲刑15年 

被告人竟稱收錢屬人情往來

2013年12月20日10:1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被告人竟稱收錢屬人情往來

操縱土地過戶變更收感謝金

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快速發展,在土地使用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犯罪問題頻頻發生。

2000年,樂東縣政府為抵償工程款,將87.606畝土地出讓給郭仁清。2008年6月,郭仁清將87.606畝土地中的76.4388畝轉讓給樂東龍聖投資置業公司。

“在辦理土地過戶手續之前,聽說樂東縣政府要以超過兩年未開發為由收回該土地,我便找到石春海,請求不要收回土地和盡快辦理土地過戶。事成之后,我送給他50萬元。”郭仁清供述。

法院查明,2010年7月,樂東大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蘭以協議方式受讓香港海粵旅游服務公司位於樂東縣九所鎮的21畝工業用地,准備開發“九龍豪庭”項目。

“當時,該土地剩余的使用年限為34年,為了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和將土地的用途變更為住宅用地及延長使用年限,我就找到了石春海。”周雪蘭稱。

此外,2010年6月,孫曉春、程麗玲通過收購樂東耶園公司、樂東口品公司和樂東耀正公司全部股權的方法,獲得了三個公司在黃流鎮鋪村78.989畝商業服務用地的使用權。

隨后,孫曉春、程麗玲向樂東縣國土局申請將土地用途變更為城鎮住宅用地和延長使用年限,准備開發“金沙海岸”項目,並委托周雪蘭幫忙辦理相關手續。

周雪蘭再次找到石春海幫忙。為了感謝石春海的“盡心盡力”,2010年下半年,周雪蘭在石春海辦公室送去20萬元。幾個月后,周雪蘭又在海口市海秀路南大橋附近送給石春海50萬元。

法院查明,石春海在涉及土地的辦理過戶、審批、變更用途、辦理土地使用權証等過程中,相繼收受多個單位的賄賂。

海南省一中院審理認為,樂東縣原副縣長石春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21家單位和個人賄賂,共計359萬元和價值48897元的住房裝修。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石春海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對石春海收受的贓款繼續追繳。

一審宣判后,石春海表示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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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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