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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干部被控受賄近400萬元一審獲刑15年 

被告人竟稱收錢屬人情往來

2013年12月20日10:1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被告人竟稱收錢屬人情往來

購買新房要設計院包攬裝修

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海南中科規劃設計院先后承接石春海分管的樂東城投公司和樂東縣建設局發包規劃設計業務。石春海作為分管副縣長,參與相關業務的組織調研、方案評審和溝通、協調等工作。

法院查明,2009年9月,石春海的妻子吳夢雅購買海口市碧湖家園小區2號樓B單元1008房。之后,石春海讓海南中科規劃設計院法定代表人賴海明幫助設計該房室內裝修方案和施工裝修。賴海明派人購買裝修材料,對該房進行室內裝修,於2010年春節前裝修完工。經鑒定,賴海明為石春海裝修該房的人工和裝修材料支出的市場價值為48897元。

石春海稱,為了感謝他在業務方面提供的幫助,賴海明主動提出幫忙進行施工裝修。兩三個月后,該房裝修完畢,裝修材料和裝修工程款是賴海明出資,他沒有付給賴海明裝修費用。

“他主動幫我裝修,這也是朋友之間的贈與行為,不應該認定是受賄。”石春海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都承認,但在法庭上依然笑稱這是朋友間的交情,不屬於受賄。

幫忙擺平拆遷難題收好處費

法院查明,曾任樂東縣舊城拆遷領導小組組長的石春海,還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單位和個人擺平在用地征地拆遷中的困難,大肆收受“好處費”。

2008年4月,李漢良以挂靠樂東縣建筑公司名義與樂東縣種子公司、畜牧局和科協合作建房,拆除三家單位原使用的綜合樓后再新建一棟綜合樓。

李漢良表示,因項目拆遷問題,他找到負責舊城拆遷的領導石春海幫忙。過了一個多月,該項目的拆遷問題得到解決。2008年6月的一天,他送給石春海6萬元以示感謝。

2008年11月,陳強以廣東電白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承建了樂東縣江北路工程項目。在開工之前,發包單位樂東城投公司向石春海匯報了該項目存在的拆遷、征地等問題。

陳強說,石春海組織有關部門較快解決了問題,使該工程得以順利開工。“2009年的一天,我在樂東縣職業中學附近送給石春海3萬元。2010年春節,我又在樂東縣釣魚台賓館送給他1萬元”。

2010年11月,海南城鎮建設有限公司競拍到樂東縣人民醫院、衛生學校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三家單位的25.6畝土地,准備用於開發房地產項目。

“因該項目需要拆遷,我就找到石春海幫忙。經協調,解決了該項目的用地拆遷問題。為表示感謝,2010年年底,我在樂東縣城永明橋邊送給了石春海10萬元。”海南城鎮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說。

法院還查明,2008年4月,石春海利用職務便利,替海南利維公司擺平在“兩塊私人宅基地”、項目用地青苗補償問題上的障礙,收受8萬元﹔同年6月與8月,“幫助”海南瓊山基礎工程公司、樂東果果公司解決村民因青苗補償進行阻撓的問題,分別收受10萬元與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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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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