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律師,希望跟法官“有個親密的溝通”
2007年4月12日下午,永年縣人民法院執行庭幾名法官來到永年縣慧光學校送達一份執行通知書。那時,齊上林是慧光學校的校長,執行通知書涉及學校與一名教師的勞動爭議糾紛。
多名目擊者當時的証言証實,現場,齊上林與法院人員發生了一些摩擦。
邯鄲中院2009年5月的終審判決認定,齊上林目無法紀,不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在執行現場對執行公務的干警進行侮辱、威脅,進而欲行拘禁執行干警、當眾撕毀法律文書。
他被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我根本就沒罪。”直到今天,齊上林仍然堅持認為自己無罪。
讓齊上林重燃希望的是2011年4月11日的那份《再審決定書》。河北省高院認定,原審認定齊上林妨害公務的証據不足,指令邯鄲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高院的法官對我說,要好好把握中院再審的機會。”齊上林告訴記者,然而,一個多月過去了,邯鄲中院依然沒有就該案開庭審理。
2011年6月1日,齊上林與浩博律師事務所的王成蘭律師簽訂了一份《委托協議》,約定,浩博律師事務所指派王成蘭律師擔任妨害公務案被告人齊上林的辯護人。
協議載明,“根據《律師業務收費辦法》的規定,委托人齊上林向律師事務所繳納委托費用22000.0元。”不過,這筆費用的數額是阿拉伯數字書寫的,而非漢字。
記者注意到,在這句話之后,后來又手寫加上了一句話:“待全部律師費交清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委托方開據(應為“具”——記者注)正式發票。”
協議落款處,蓋有“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的公章。
“一審二審的時候,我請的是河北、北京的兩個律師。代理費分別是5000、10000元。”齊上林說,相比之下,再審的收費高了一些。
齊上林稱,他與王成蘭是經人介紹認識的,“一開始的時候,聽說她很有能力。”
他向記者坦言,當初請律師的原因之一,也是希望跟法官“有個親密的溝通”。“司法環境讓我感到有時不可以相信,我希望能溝通一下,幫助我主持正義。這是非常無奈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但時至今日,《再審決定書》發出兩年半之后,齊上林案仍沒有審理的跡象。
向律師個人賬戶存了18萬元
齊上林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再審的過程中,他曾猜測可能要交很多錢,“想到會要,但沒想到會要那麼多。我預計三五萬就可以結束了。”
讓齊上林為難的事發生在2011年5月底,彼時,案件依然沒有開庭審理。“王成蘭說法官、院長、審監庭等都要錢才給審理。我說要多少錢,她說要20萬。”
但是,王成蘭、溫建朝在接受採訪時都否認“收錢向法官行賄”的說法。
“齊上林一再去誣陷我,說我向法官送禮,純屬烏有,我不想再說了。”王成蘭告訴記者。
齊上林拿不出那麼多錢。他稱,自己向好幾位朋友、親戚借了錢,最終湊了18萬元。
齊上林向記者展示了其手機保存的一條短信。短信顯示,2011年6月3日21時15分06秒,王成蘭的手機號碼發來一條信息:“建設銀行戶名:王成蘭 賬號:××××33931。”
這一天,是王成蘭與齊上林簽訂《委托協議》的第三天。而在齊上林提供的協議中,約定的委托費用是“22000.0元”。
記者掌握的一份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條則載明,卡號為“××××33931”、戶名為“王成蘭”的賬戶被存入了18萬元人民幣。存款人姓沈,是齊上林的妻子。
這18萬元的存入時間為2011年6月4日,正是齊上林收到上述短信的第二天。
2012年,齊上林一度認為自己的事情快要解決了。齊上林說,王成蘭與他多次溝通案件進展,並稱已向河北省、邯鄲市有關部門領導介紹了情況。但直到今天,邯鄲中院、永年縣人民法院都沒有對此案重新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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