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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庭審紀實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霍小光  楊維漢

2013年08月28日07:5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涉嫌受賄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的主要事實包括:1999年至2006年,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

收受現金——

公訴人指控,2000年至2002年間,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市長、市委書記,遼寧省省長等職務便利,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該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了幫助,並為唐肖林申請進口汽車配額提供了幫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

証人唐肖林先后作出的5份証言及4份親筆証詞、公訴人當庭播放的2013年5月31日詢問唐肖林的同步錄音錄像,均詳細証明了其通過在深圳的土地開發建設和申請進口汽車配額得到利益后,給薄熙來送錢表示感謝的經過。

公訴人向法庭提交的其他多名証人証言及相關書証,相互印証,証實了賄賂款的來源、行賄和受賄的過程以及賄賂款的去向。

薄熙來質証提出:唐肖林所說給我送三次錢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請托我辦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辦。

鑒於薄熙來當庭否認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公訴人出示了薄熙來的親筆供詞。薄熙來承認,唐肖林曾先后三次送給我13萬美元和5萬人民幣。第一次大約是2002年在我沈陽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兒子在外國學習、谷開來“陪讀”生活開銷為由,給了5萬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務部工作時,唐肖林到辦公室看我,捎去5萬元人民幣,說是“添些文具”。我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辦公室,他送了8萬美元,說是給薄谷開來母子,國外生活需要用錢,表示一點老朋友的心意。錢我拿回家,放在我書房的保險櫃裡。

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在審查期間,薄熙來的自書材料,是違心和不真實的,要求作為非法証據予以排除。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薄熙來提出自己的自書材料是在受到壓力情況下寫出的,並以此要求進行証據排除。自書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寫,沒有辦案人員在場。同時,除了自書材料,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也作出了親筆供詞和供述,均認可了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被告人當庭翻供,卻說不出合理的翻供原因,而且他的辯解存在矛盾,根據司法解釋,其庭前供述應當予以採信。

針對薄熙來所說“公事公辦”,公訴人指出,按照刑法規定,受賄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無論是正當還是不正當利益,即使是公事公辦,但隻要有權錢交易,就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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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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