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有一種腐敗源自權力家族化
權力家族化導致家族式腐敗
隨著權力家族化的深化,家族式腐敗將很可能成為惡果。可以為“家族式腐敗”下這樣一個定義:身居要職的官員,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員依仗權勢侵吞國家、社會財富的行為。而按家庭成員在侵吞財富過程中的分工,家族式腐敗可分為三種類型:協助型、參與型與合作型。
協助型,指的是隻有一名核心人員身居要職,其他家族成員幫助其實施侵吞財富行為的類型。7月13日判決的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河南公司原董事長李長軒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本刊7月15日曾有報道)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李長軒陷入受賄深淵的同時,其妻子、退休職工姜秀峰也被以受賄罪另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姜秀峰案承辦人、鶴壁市山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赫連楊杰透露,姜秀峰並不是天生的“貪內助”。漯河市某糧油公司董事長王玉海到李長軒家送錢,曾被姜秀峰逐出門外。但目睹李長軒幾次收錢以后,姜秀峰慢慢接受了這種事,她也開始幫著收。后來,高檔酒經銷商李世亮聯系到姜秀峰,通過姜秀峰介紹認識了李長軒,於2011年在中儲糧河南系統推銷了數百件茅台、五糧液等高檔酒,姜秀峰得到了李世亮的兩次好處費,分別是50萬元和71萬元。2010年,中儲糧許昌某庫發生貪腐案件,李長軒受了驚動,還讓姜秀峰以各種方式轉移財產。
參與型,即不止一名家族成員當官,而是多人當官,共同謀取利益。讓家庭成員幫助收錢,很多貪官這樣做的出發點是為了讓事情更加隱蔽,同時也能分擔風險。因此,相比於協助型,參與型則顯得更加明目張膽一些,這種權力運作方式更加方便,也更加大膽。
安徽省宿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治淮及其子、宿州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原局長張冬被稱為“貪腐父子兵”,去年8月,因受賄超過2000萬元,張治淮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冬被判處無期徒刑。
據報道,張治淮、張冬分別單獨收受賄賂455萬元、76萬元,兩人共同收受的賄賂卻達到了1800萬元。在兩人共同收受賄賂時,一般都由張冬出面聯絡,需要張治淮出手的時候,張冬才把事情告訴張治淮。值得注意的是,隻有大專學歷的張冬,於2006年初被提拔為宿州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而當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開始施行。該法第六十八條明文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張治淮父子卻毫不避嫌地在國土部門扎堆任職。
合作型,指的是家庭成員一部分是官,一部分是商,合作共謀利益。
“房媳”事件中也存在著家族官商聯合的情況。據悉,孫懷亮在擔任風陵渡煤管站站長時,將存有數百萬元資金的小金庫一部分投資了鑫源物流公司,一部分開辦風陵渡洗煤廠。而物流公司與風陵渡洗煤廠的高管有許多都是孫家的親戚。
家人要求促生官員腐敗
許多時候,子女甚至已經成為官員腐敗的“促生因素”,官員不得不為了滿足子女的要求而變本加厲。吉林省原政協委員喬本平(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死刑,已執行)坦言:“我在教育子女過程中過分溺愛孩子,甚至置國法於不顧。孩子要房子,我就用公款給他買房子;孩子要車,我就把公車給他;孩子要做生意,我就從公款中拿錢給他。有一次,兒子向我提出要用200萬元做生意,我就從延邊給他整了200萬元,對孩子的要求,我總是百分之百滿足,完全不顧自己是不是在違法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驕縱子女很容易導致“老子為兒子撐腰,兒子為老子撈錢”的“衙內現象”。“衙內”本是對封建社會達官貴人仗勢欺人、為非作歹的子女的一種蔑稱,如今腐敗高官子女中卻存在“衙內化”的趨勢,且一些人還以此為榮。“衙內們”依仗父輩權勢,聚斂數千萬甚至上億家財,並且早早備有外國護照,一旦東窗事發就潛逃境外,對社會危害很大,所以民憤極大。
除了官員本身及其子女,“貪內助”在腐敗“家族化”的過程中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些“貪內助”比丈夫更明白“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道理,或慫恿丈夫拼命斂財,或明裡暗裡私設“夫人衙門”。青海省人大原副主任韓福才,續娶了一位小其22歲的妻子馬玉龍。一篇報道這樣記述他們夫妻受賄的情形:“對於外財,他不敢收的,她敢;他不便收的,她方便。”(靖力)
延伸閱讀:
運城“房媳”背后的官員家譜
廣東揭陽曝副縣長離任27歲兒子繼任 官方稱正在核查
你招我的人,我升你的官——赤裸裸的隱性世襲
安徽宿州父子兩局長受賄兩千多萬元一審分別被判死緩和無期
鄭州“房妹”父親的致富經
更多獨家報道:
·湖南衡陽6名干部涉嫌違紀被立案調查
·劉鐵男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圖)
·安監總局:2014年實現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公開
·國土資源部通報安徽颍上國土局干部吃請意外死亡事件
·福建泉州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駱國清涉嫌嚴重違紀被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