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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項目經費監管系列報道之二

億元課題經費被控貪污千萬 浙大教授陳英旭受審

2013年07月29日08:03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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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億元課題經費被控貪污千萬

  “不規范”的使用

  陳英旭被司法機關帶走時,坊間有傳言稱,陳是因研究團隊內部人士舉報才出事的,“陳動的是重大專項,審計很嚴格,再者據說陳在切分蛋糕時太過貪婪,導致其他合作者極為不滿,並告到上面,最終東窗事發”。

  陳英旭的委托代理人戴夢華律師否認是內部舉報,他說,多次會見陳英旭時,陳英旭也沒有談到這一點,“是國家審計署對浙江大學進行例行檢查審計時,出現的情況”。

  據介紹,當時國家審計署並未審計到陳英旭的項目,只是開始審計浙江大學。但陳英旭自己發現財務方面有些不妥,就把所有的錢都退了回去。

  “陳英旭教授當時對經費的使用沒有什麼精力去管,由其他人負責,他主要是抓科研方面的工作。審計署對浙江大學進行例行審計后,他才關注這個事情,發現沒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預算和財務編制的要求去做,就把所有的錢都退了回去。”戴夢華說。

  他強調,陳英旭是在審計署介入、審計結論作出前,主動要求兩家公司將款項退還給浙江大學,“按照陳英旭的觀點,這事早就結束了,不知道為什麼變成了刑事犯罪”。

  戴夢華律師認為,陳英旭案的具體情況夠不上貪污。他表示,高博公司及波易公司參與該項目,是經過國家水專項領導小組同意的,陳英旭並未隱瞞兩家公司的任何信息。

  此外,戴夢華還認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參與的課題是通過與浙江大學、浙江工業大學簽訂合同的方式進行的,是屬於法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根據《國家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重大專項任務的承擔實行法人負責制,法人單位是項目(課題)實施的責任主體,即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法問題,也不應由被告人陳英旭作為直接的責任主體。

  戴律師認為,即使該案被認定為貪污,但從陳英旭的具體情況來看,挪用科研經費具有社會因素、科研體制等特殊性,且陳英旭已經退回相關的款項,並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調查,態度良好,應該從輕處理。

  科研經費管理值得反思

  從學術光環上看,擔任浙江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的常務副院長的陳英旭是浙大的“明星”,他是“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才、浙江省中青年學科帶頭人、中國土壤學會土壤環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浙江省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浙江大學求是特聘教授,並主持過相關領域的國家“973”、“863”計劃項目。

  一位環境與資源學院的教師表示,陳英旭是為環境與資源學院這幾年的發展做出過重大貢獻的。

  出事前,陳英旭曾談及學院的建設情況,他介紹,環資學院擁有國家級重點學科1個,省部級重點學科3個,省扶植學科1個﹔涵蓋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4大門類,是目前國內環境與資源領域學科門類最為齊全的學院之一。“現在無論在學科建設、科研實力、實驗室建設還是人才培養質量上,在國內高校中都名列前茅,綜合實力處在公認的第一梯隊。”

  另一位教師則稱,自己與陳英旭只是同事關系,從平時的工作來看,陳英旭很有責任心。

  今年1月,浙江大學紀委書記周谷平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陳英旭案還沒有最終宣判,他的具體行為還沒有在法律上定性,校方也不好作出評判。

  目前,我國對於科研經費的監管主要包括承接單位的內部財務監管和各相關部門的抽查審計,陳英旭就是在2012年重大專項的例行審計時,將錢退回了浙江大學,而后事發。

  2012年12月28日,教育部曾專門召開視頻會議,強調加強科研經費管理。會上,中紀委、監察部駐教育部紀檢組長王立英通報了6起科研經費貪污案件,陳英旭案是這6起案件之一。

  周谷平表示,此前,由於考慮到保護教師的積極性,方便科研創新,相對來說科研經費的管理是比較寬鬆的,但陳英旭事發后,浙大方面已經開始收緊相關的科研經費管理,在具體的處理情況上肯定會有一些加強。

  浙江工業大學副教授金贊芳也感覺,現在學校內部的審查頻率高多了,“以前沒那麼勤快,現在經常審查”。

  在一些人士看來,更值得反思的是科研經費管理上的問題。

  戴夢華就認為,雖然陳英旭在科研經費上的操作確有不規范之處,但更多的是源於科研經費管理的諸多主客觀因素。

  陳英旭是2008年正式接手苕溪課題,課題的實施期為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但其中國撥經費2009年4月才到位,地方財政的配套資金更是遲遲未能完全落實。

  “苕溪課題實施時間短,經費撥付又存在滯后性。因此,很多研究工作很難在實施期限內完成或達到良好的效果。”戴夢華說,據了解,苕溪項目的實際操作周期又比預想的時間長,至少需要5年的時間。但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規定,課題實施期限到期做結題驗收后,未用完的科研經費要退回國家。

  他在辯護詞中寫道,考慮到課題后期工作主要有示范工程重整修復、運行維護以及產業化推廣等重要工作,仍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從而保証科研成果得到有效的保護,為將來產業化經營以及“十二五”課題的申報和運行打下良好的基礎,因而,“課題組隻能通過變通的方式,將部分將來需要用的資金轉移出來,目的仍然是為將來課題的深入開展維護做更好的服務”。

  戴夢華表示,科研經費與行政費用不同,很多花費按照現行規定無法做預算。例如,高博公司在課題申報開始,組織力量協助陳英旭開展水專項的前期調研和協調工作,至國撥經費到賬前,高博公司實際發生包括業務費、差旅費、人員工資和津貼、辦公費用等各項費用共計85萬多元。“這些費用都是為苕溪課題服務的,但是無法體現到預算中,國撥經費中也沒有對這些費用進行補償”。

  同時,按照規定,項目的示范工程應該由地方財政配套或者企業投入,但實際操作的時候,地方財政始終無法落實相關費用,企業也不願出錢,“課題組隻能通過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從國撥資金中尋求支持”。

  記者在走訪浙江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時,也聽到了類似的看法。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教師表示,陳英旭的出事更多的是因為科研經費的體制問題,“你想想,2009年把錢撥出來,2010年讓你結題把錢花光,這肯定不科學。我們做課題也碰到過這樣的問題,也是要自己掏錢。有些項目還好,資金到位之前,先墊付,賬挂著,資金到位之后,我們可以把這個錢還掉,但是像他這個大項目,很容易出事。”

  有關重大專項科研經費管理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2009年9月才出台。而有關墊付和歸墊的規定《關於加強和規范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墊付與歸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是2010年11月出台,有關驗收的文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驗收暫行管理細則》則是在2011年7月出台征求意見稿。

  戴夢華認為,法律的滯后和實際操作過程中的種種問題,才導致了苕溪課題組最終出現科研經費的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從科研院所到各類學術機構,在項目科研經費使用上不合規的並非個別現象,這與經費使用管理制度缺乏和滯后有關”。

  據了解,陳英旭因科研經費使用移交司法機關后,太湖流域治污課題目前由浙大移交給他的同事徐向陽教授接手,徐向陽拒絕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的採訪。陳英旭苕溪課題的研究團隊中,首席科學家為浙江大學副校長張土喬,他也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中國青年報記者還走訪了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並電話聯系了杭州市人民法院,它們都拒絕對此案置評。

  目前該案一審仍未宣判。(記者 葉鐵橋 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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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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