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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寧:我國亟需建立官員利益沖突管理制度

不建立有效的社會經濟活動監控體系,官員財產申報與公示就沒有意義
2013年05月16日07:59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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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敗本質上是控制官員的利益沖突

  中國青年報:在研究中,您關注的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公示,最終的落腳點卻在官員利益沖突。這是為什麼?

  房寧:我們發現,在研究的所有國家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公示只是一個表面上的制度,背后的落腳點都在利益沖突的管理上。官員的腐敗行為,本質上是私人利益與自己掌管的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為了私人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反腐敗本質上就是控制官員的利益沖突。在西班牙等國家,甚至直接在內閣中設有利益沖突辦公室這個部門。

  世界上反腐敗效果比較好的國家和地區,反腐措施基本都是從控制官員的利益沖突入手。比如在韓國,禁止退休官員從事與退休前工作領域相關的活動﹔德國專門制定了《公務員兼職法》,對公務人員可以從事和禁止從事的兼職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在英國,不隻一般公務人員,連國會議員都需要對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進行回避。

  中國青年報:申報、公示財產與控制利益沖突有什麼區別?

  房寧:一個是治標,一個是治本﹔一個是事后機制,一個是事前機制。當從官員申報的財產中發現問題並懲治的時候,腐敗行為已經發生,危害已經出現,隻能事后補救。但如果能事先掌握官員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並加以避免,就能從根本上防止腐敗行為的出現。

  發現官員腐敗必須嚴懲,但是反腐敗的最終目的在於防控而非懲治,不去堵住腐敗可能出現的漏洞,只是一味抓官員,並非真正的反腐良策。培養一個官員不容易,國家和社會要為此支付巨大的成本。官員是人民的財產,一個貪官落馬了是大快人心,但國家和人民花在他身上的巨大成本也付諸東流了,買單的還是老百姓。為了保証人民財產的安全,必須通過制度設計,從根本上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想要做到這一點,我們應當更加深入地研究干部及家庭利益沖突事項的登記、監管制度,用制度手段管控住官員的利益沖突,從源頭上治理腐敗。(向楠)

(責編:李源、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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