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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建一公司副總侵佔行賄款獲緩刑 檢方稱其是不可多得的人才

2013年05月04日13:03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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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建一公司副總侵佔行賄款

因是“不可多得的人才”並有悔罪表現被判緩刑

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李汝軍,涉嫌將下屬公司4.6萬歐元侵吞,折合人民幣40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李汝軍已被市二中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據悉,這筆錢本是李汝軍申請用來替公司疏通關系拿工程的費用,其上司稱,需要疏通關系等非正常費用支出無額度限制。

為中標找下屬公司要錢打點

51歲的李汝軍是湖北人,研究生文化,被捕前任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法院查明,2009年7月,李汝軍利用職務便利,以公司經營需要費用等名義,向分管的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中鐵四公司)索要人民幣100萬元並指令兌換成歐元。后李汝軍將歐元5萬元用於公司經營。2010年7月21日,李汝軍將剩余的歐元4.6萬元(折合人民幣402164.2元)擅自存放在他人處直至案發。

開庭時,李汝軍對指控事實沒有異議。他供述稱,自己於2006年5月起任中鐵建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南昌鐵路局、廣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和濟南鐵路局的電氣化經營工作,在這四個鐵路局區域都有其公司的子公司。

2008年,為了打開南昌鐵路局區域的業務,他讓中鐵四公司的總經理肖某准備10萬歐元。除了本案被他佔有的錢款,其他的錢給了與其公司工程中標有關系的一些人員。

肖某証言稱,接到李汝軍指令后,他讓公司財務准備100萬元人民幣並兌換成歐元。他將9.6萬多歐元一次性交給了李汝軍。之后,他與單位的人陪同李汝軍去看望過地鐵公司的一些領導,“李汝軍自己上的樓,我們也不好問給了多少錢,給沒給。”

由南昌鐵路局原局長案牽出

據檢察機關出具証明稱,2011年6月底,中紀委向李汝軍核實該公司是否給予南昌鐵路局局長邵力平賄賂款項問題過程中,李汝軍主動供述其侵吞下屬四公司4.6萬歐元的事實。2011年7月14日,檢方決定對李汝軍立案偵查。

據李汝軍供述,他將4.6萬歐元現金交給下屬單位的馬某,讓對方幫炒外匯。案發后,上述歐元被凍結。

對於邵力平,李汝軍案的証人証言有所涉及。中鐵四公司的總經理肖某說,2009年7月,李汝軍給他打電話,說京九線馬上要招投標了,需要現金人民幣300萬元用於打點關系,讓其分期分批准備。后其通知財務籌措,分5次給了李汝軍和中間人姚某。

姚某是李汝軍認識的熟人,他証言稱,李汝軍一共給過他2萬歐元和300萬元人民幣。2009年七八月份,在談京九項目之前,李汝軍找到他說,電氣化局想在南昌鐵路局拿工程,希望他能夠幫助打通邵力平局長的關系,於是給他2萬歐元現金。

檢方稱其是不可多得的人才

公訴機關在指控時,認為李汝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構成貪污罪。並稱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希望法庭給他再做貢獻的機會。

李汝軍的辯護律師則認為,李汝軍不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如果合議庭認為李汝軍構成犯罪也應當以職務侵佔罪定罪,並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李汝軍自首、犯罪未遂、贓款全部追繳以及李汝軍是鐵路建設系統的專家人才,對工作貢獻較大等因素,對其判處緩刑。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汝軍身為公司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業務款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

公訴機關所提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的意見,經查屬實,法院予以採納。鑒於李汝軍在配合有關部門調查他人的問題時主動供述了其侵佔公司財產的事實,自動投案並基本能夠如實供述,確有悔罪表現,贓款已全部追繳,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記者 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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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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