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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高管隨身帶大額歐元行賄

中鐵電氣化局集團原副總獲緩刑3年,由貪污罪更正為職務侵佔罪,為劉志軍窩案落馬官員之一
2013年05月04日12:58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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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記者獲悉,原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汝軍,因涉嫌侵吞下屬公司4.6萬歐元,於近日被二中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據悉,李汝軍案是在南昌鐵路局局長邵力平被雙規期間,相關部門調查牽出。同時,李汝軍也是劉志軍窩案系列落馬官員之一。

  向下屬公司索要10萬歐元

  52歲的李汝軍,原是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據指控,在2009年7月間,李汝軍利用職務便利,以公司經營需要費用等名義,擅自決定向其分管的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幣100萬元,並責令兌換成歐元9.6萬元,后將其中的4.6萬歐元(折合人民幣402164.2元)侵吞。

  據了解,2011年有關部門在處理原南昌鐵路局局長邵力平案時,曾向李汝軍核實相關問題,在此期間,李汝軍主動供述上述案情,所獲贓款已全部追繳。

  檢方認為,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2年7月3日,該案在二中院開庭審理。

  被以職務侵佔罪判緩刑3年

  庭審中,李汝軍雖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但其辯解稱,向下屬公司索要100萬元是其職權范圍之內的事宜,屬經營需要。

  法院審理認為,檢方指控李汝軍犯罪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誤,予以更正。

  關於李汝軍的辯護人所提涉案歐元其並未取走,更沒有被用於私人用途,應當認定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

  經查,李汝軍擅自將公司資金4.6萬歐元,放在集團下屬客專技術部高級工程師馬某處直至案發。就單位來說已是失控狀態,而李汝軍卻可以隨時從馬某處提取,有著絕對的控制權,應當認定犯罪既遂。

  鑒於李汝軍有自首情節,並積極退贓,綜合考慮后,二中院以職務侵佔罪,對李汝軍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 人物

  從見習生一路升到集團副總

  判決書上顯示,李汝軍是湖北監利人,研究生文化程度。

  據媒體公開報道,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鐵道部電氣化鐵道工程局,而李汝軍就是從集團的見習生做起。

  2006年4月,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針對所屬中鐵12局、16局集團公司、電氣化局集團公司等3個單位領導班子缺員,進行公開招聘。當時有13人入選,其中就有時任鐵四院電化處處長的李汝軍。

  同年6月28日,電氣化局集團公司召開董事會並形成決議,聘任李汝軍為電氣化局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此后,李汝軍任職至案發。

  檢方在開庭時認為,李汝軍是鐵路系統不可多得的專業人才,希望法庭給他再做貢獻的機會,並提請法院依法懲處。法院的判決書中也對此稱“經查屬實,予以採納”。(記者張玉學)

  ■ 案情

  近10萬歐元一半用於賄賂

  李汝軍分管南昌鐵路局、廣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局和濟南鐵路局等四個鐵路局的電氣化經營工作。

  2008年,為了打開南昌局區域的業務,李汝軍讓下屬的四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肖勇,准備了9.6萬歐元現金,並對肖勇稱是為以后經營所用。

  同年下半年,李汝軍將其中的4.6萬歐元現金交給馬某,剩下的錢則用於賄賂與其公司工程中標有關系的一些人員。

  據《証券市場周刊》報道,李汝軍平時就將這些歐元放在包裡,他這樣做主要考慮到打點關系比較方便,送起來好送,人民幣體積比較大,100萬就好大一捆,送起來不方便,如果是大額面值的歐元不明顯,別人收起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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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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