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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初,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案作出二審判決:判處朱少中有期徒刑10年。
此前,朱少中在公開場合始終保持著清廉、干練、上進的正面形象。因此,朱少中又被稱為“雙面貪官”。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消息稱,朱少中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並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同時,朱少中受賄犯罪所得贓款151.4875萬元(已減去退還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贓款39.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書中還詳細列出了朱少中14項受賄事實及一項濫用職權事實。通過判決書可以看出,朱少中利用職務便利,不僅幫人承攬工程、協調貸款、減免稅務、安排職務,甚至以手中權力幫人催討工程欠款。
□說“法” 監管不力滋生“雙面官員"
“雙面人”,即公開場合是一種人,暗地裡又是一種人,台上台下兩個面孔,人前人后兩種表現,所謂大奸似忠者,便是如此。“雙面人”既是一種社會現象,也是一種心理學現象。但可怕的是,一旦具有干部身份的人成為“雙面人”,即“雙面官員”或“兩手干部”,他們“左手貪現金、右手拿先進”,公開場合大講廉政、為民服務,暗地裡卻利用權力尋租,“面具”戴久了就摘不下來了,由此喪失自己的使命感。
“雙面官員”的出現,歸根結底仍在於權力缺少監督。缺少監督的權力既傷了普通大眾,“面具”持有者本人也難免“受傷”。因此,杜絕“雙面官員”的出現,一則必須加強領導干部自身學習,提高黨性修養,增強廉潔自律意識﹔二則要建立健全相關法律規范,預防職務犯罪﹔三要加大懲處力度,切實做到“以儆效尤”之勢﹔最后,必須用制度來規范權力的運行,必須將權力置於組織、群眾、法律、輿論的有效監管之下,將官員的權力公開化,讓群眾切實參與到監督與管理機制之中。(邢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