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4月24日電 (記者賈玥) 近日有媒體曝出,溫州龍灣區民政局一位池姓退休副局長,在任期間陸續借給一位陳姓企業主8000多萬元,因陳某拖欠未還,池某將其告上法庭。溫州市瑞安法庭的工作人員已証實受理此案,而龍灣區宣傳部也表示,池某確實存在民間借貸情況。
溫州是中國金融改革試驗區,民間資本市場歷來較為活躍。央行有關負責人也曾明確指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普通公民的合法民間借貸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但像池某這樣的領導干部從事此類活動,是否得當?
“領導干部可以像一般群眾一樣從事民間借貸,但不得有以下兩個方面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黃燕芬告訴人民網記者,“一是不得在借貸過程中利用了公權力,以獲得更高利益﹔二是不得違法發放高利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據浙江當地媒體透露,陳某表示她是以四分半的利息來借款的,“借款1000萬現金,一個月的利息就要45萬”。而現在一年期貸款利率為年利率6%,四倍利率是月息兩分左右。如果池某確以四分半的利息借貸,則違背了最高法的上述規定。
但中央黨校經濟學部教研室教授曹立對人民網記者表示,無論池某的本金來源是否合法,也無論池某是否涉嫌發放高利貸,官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行為本身就違背了黨政干部廉政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以下簡稱“准則”)中指出,黨員領導干部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包括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証券投資等行為。
“黨政干部參與民間借貸是正常的投資理財行為,還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認識上有一定分歧。”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曾撰文指出,黨政干部出於親友關系借款給他人並收取合理利息,或放貸范圍雖不限於親友,但本金來源合法、收取利息也沒有明顯規定,這些行為是否違規各方認識不一。
這主要源於現有規定並不完善,各項廉政條例沒有明確設立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如對《准則》中“營利性活動”范圍是否包括借貸活動和投資理財活動,尚不明確。
但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認為,黨政干部的合法投資或民間借貸行為應予以保護,同時與違規借貸,甚至挪用公款、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相區分,“如果黨政干部向他人放貸所獲取的收益明顯高於收益的,應被認定為受賄行為”。
目前,池某訴陳某欠款一案正在瑞安法院審理中,池某本金來源和借貸過程是否違法違規尚等待法院宣判。龍灣區紀委也表示,如果池某涉嫌違紀,則將進一步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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