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田修洞,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維修科科長,負責危貨運輸企業監管工作。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力,未認真督促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鄧秋霞,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黨支部副書記,分管維修科。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分管科室及有關人員履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檢查職責的情況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劉海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所長、黨支部副書記。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對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宋銘興,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下屬運輸企業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力,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馬復興,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分管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郭新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組副書記。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到位,對下屬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9.王保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分管孟州市交通運輸局。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到位,對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0.岳勁濤,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貨運管理科科長。指導孟州市公路運輸管理所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未認真督促解決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劉瑞祿,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分管貨運管理科。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分管科室及有關人員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2.鄭保山,河南省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黨支部副書記。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3.楊戰國,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分管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到位,對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及有關人員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4.王治軍,中共黨員,陝西省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交警大隊安塞中隊中隊長。作為2012年8月26日凌晨當班值班領導,對包茂高速安塞服務區出口加速車道通行秩序疏導不到位,對車輛違法越過導流區進入高速公路主線缺乏有效管控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5.齊曉飛,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城大隊副大隊長。開展客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6.程鴻,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孟州市客貨運機動車及駕駛人源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分管駕駛証管理工作。開展車輛及駕駛人排查建檔、宣傳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內蒙古自治區相關部門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河南省相關部門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為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議:
(一)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陝西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認真宣傳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以下簡稱《意見》)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規劃》(安委辦〔2011〕50號)。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並落實本地區實施《意見》和《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規劃》中有關新制度、新措施的可操作性意見和辦法,明確細化責任分工方案,確保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屬地管理責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等落到實處。要切實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的手段和方法,建立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等機構牽頭協調的工作機制,形成工作聯動、數據共享、聯合執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二)進一步加強長途臥鋪客車安全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切實有效的長途臥鋪客車安全管理措施,督促運輸企業切實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要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加強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裡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要加大對現有長途客運車輛的清理整頓,對於不符合安全標准、技術等級不達標的,要堅決停運並徹底整改。要督促道路客運企業嚴格落實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制度,充分利用車輛動態監控手段加大對車輛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運輸企業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等制度,杜絕駕駛人疲勞駕駛。
(三)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督促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認真履行承運人的義務和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不同條件下的應急預案演練活動﹔充分利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管理,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駛、隨意停靠。要對全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全面排查和清理整頓,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用於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式車輛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標准、生產一致性要求的,要積極聯系生產企業進行改造。要建立駕駛人駕駛資質、從業資質、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共享聯動機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的動態監管。
(四)加大道路路面秩序巡查力度。
陝西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繼續強化路面秩序管控,嚴把出站、出城、上高速、過境“四關”,對7座以上客車、旅游包車、危險品運輸車實行“六必查”,堅決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嚴防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加強高速公路日常巡查監管力度,針對高速公路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專項研判,提前優化警力部署,提升工作成效。要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處設立臨時執勤點,加強交通流量集中路段的巡邏,嚴查嚴糾違法佔道、疲勞駕駛、超速超載、高速公路上下客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執行《意見》有關客運車輛夜間安全通行方面的新要求,科學調整勤務,改進執勤執法方式,完善交通管理設施,並督促指導運輸企業相應調整動態監控系統設定的行駛速度預警指標,確保夜間客運車輛按規定運行。
(五)著力提升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教育管理水平。
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要高度重視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採用案例教育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技能水平。要按照相關要求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建立駕駛人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定期對客運駕駛人開展法律法規、技能訓練、應急處置等教育培訓,並對客運駕駛人教育與培訓的效果進行考核。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還應當針對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強化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的應急演練,確保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在事故發生后及時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按規定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要督促運輸企業建立駕駛員檔案,定期進行考核,及時了解掌握駕駛員狀況,嚴禁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駕駛機動車輛。
(六)盡快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
國家有關部門要適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進一步完善罐式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技術標准和規范,提高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后下部防護裝置的強度,優化車輛罐體閥門等裝置的連接方式,提升罐式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被動安全性。要進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技術標准體系,結合實際情況對高速公路服務區出口加減速車道長度、導流區物理隔離設施設置標准等內容進行適當修訂和細化。要借鑒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品運輸相關管理措施,研究進一步加強易燃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綜合措施。要進一步完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機制,盡快出台動態監管工作管理辦法,明確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的使用管理規定,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的指導和管理。
國務院包茂高速陝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