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臥鋪大客車駕駛人陳強遇重型半挂貨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時,本應能夠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但因疲勞駕駛而未採取安全措施,其違法行為在事故發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導致臥鋪大客車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貨車的主要原因。
2.重型半挂貨車駕駛人閃文全從匝道違法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違法低速行駛,其違法行為也在事故發生中起一定作用,是導致臥鋪大客車追尾碰撞重型半挂貨車的次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力。
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嚴格執行《內蒙古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落地休息制度》,未認真督促事故大客車在凌晨2點至5點期間停車休息﹔開展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不到位,對事故大客車駕駛人夜間疲勞駕駛的問題失察。
2.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未糾正事故重型半挂貨車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未認真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動態監控工作,對事故重型半挂貨車未按規定配備兩名合格駕駛人和超量裝載危險貨物等問題失察。
3.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道路客運安全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2)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4.河南省焦作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及公路運輸管理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力,未認真督促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整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
(2)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指導孟州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不力,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檢查不到位。
(3)焦作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和孟州市交通運輸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
5.陝西省延安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1)陝西省延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對包茂高速安塞服務區出口加速車道的通行秩序疏導不到位,對車輛違法越過導流區進入高速公路主線缺乏有效管控措施。
(2)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開展客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
(3)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開展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人排查建檔、安全教育等工作存在薄弱環節,對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員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包茂高速陝西延安“8·26”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
1.郭永正,臥鋪大客車車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取保候審。
2.史雲峰,臥鋪大客車車主、乘務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3.閃文全,重型半挂貨車駕駛人兼押運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訴。
4.張軍,重型半挂貨車駕駛人兼押運員。因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1月15日被移送起訴。
5.李海濱,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三分公司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6.田瑞玲,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客運三分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審。
7.王瑞霞,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技術部GPS監控值班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8.陳蓮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技術部GPS監控值班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9.高小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技術部部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
10.史全偉,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客運和安全技術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2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批准逮捕,11月14日被取保候審。
以上人員均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屬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機關或有管轄權的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彭紹清,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委員。開展旅客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認真貫徹執行公司駕駛員落地休息制度,未解決好公司GPS監控系統無法對超時駕駛問題實現自動報警和實時監控的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李作強,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危貨科科長。開展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不力,未糾正事故車輛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對事故車輛未按規定配備兩名合格駕駛人和超量裝載危險貨物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席育才,中共黨員,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科副科長(主持工作)。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對事故車輛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姚河江,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黨支部委員, 分管危貨科。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不力,對事故車輛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事故車輛未按規定配備兩名合格駕駛人和超量裝載危險貨物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錢兆華,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黨支部委員,分管安全科。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對事故車輛駕駛人沒有在公司內部備案、沒有參加過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趙東升,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支部書記。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對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王懷青,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長途客運分局駐呼運站管理所所長。開展旅客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落實客運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劉惠,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長途客運分局副局長兼駐南站管理所所長,分管駐呼運站管理所。指導督促駐呼運站管理所開展旅客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呼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落實客運車輛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劉凱,中共黨員,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長途客運分局局長。組織開展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0.蘭永紅,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長途客運分局。組織開展客運市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長途客運分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1.張毅,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交通運輸管理局相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2.王威亮,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書記。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科室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