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進斗金,“六多局長”多行不義必自斃
10年間,錢多、房子多、情人多、行賄人多、受賄次數多、受賄方式多的“六多局長”每天進賬過萬元。
起訴書中記錄下了近百個開發商向顧湘陵行賄的經歷。面對巨額的賄賂,顧湘陵給開發商的“報答”如出一轍:調高容積率、取消綠地、縮小樓間距,讓開發商有更多房屋可賣。
一名規劃領域人士稱,顧湘陵已從一名城市規劃的把關者,變成替賄賂他的開發商辦事的人,替自家人辦事的人,替情人辦事的人。
在查辦此案的過程中,劉建成將顧湘陵總結為“六多局長”:錢多,檢方統計其家庭財產有1.1億余元,如按升值后的現價計算,顧家的財產總額超過2億元﹔房子多,在北京、長沙共有16套房產,其中北京有一套別墅,長沙有三套別墅﹔情人多,前后有6個情婦﹔行賄人多,幾乎都是房地產老板﹔受賄次數多,單獨收受他人賄賂333次,共計1242萬元,他還跟妻子、情婦、弟弟共同受賄﹔受賄方式多,有收現金、收股票、收干股或原始股、低價購買房子、合伙開公司進行分紅,以及介紹設計業務給妻子等。據統計,10年間,“六多局長”每天進賬過萬元。
“這是我們迄今為止查辦涉案金額最大的一樁官員職務犯罪案件。”劉建成介紹說,為了辦好此案,衡陽市檢察院分別從南岳、衡東、石鼓、衡南等12個基層檢察院抽調了50多名干警,用了9個月的時間才完成調查取証工作。
有這樣一個細節,在庭審辯論階段,顧湘陵的辯護人提出:“作為規劃局副局長,顧湘陵為長沙城市規劃建設作出了貢獻。”話音剛落,坐在另一邊的公訴人拿起話筒大聲答辯:“他改容積率、調規劃,他對誰做了貢獻?他對開發商做了貢獻!而長沙的城市建設沒有按照制定的規劃做,他又對誰做了貢獻?”(鄒太平 龍源)
鏈接@法紀視角:
規劃權亦需“規劃”
楊偉東
近年來查處的一系列違紀違法案件表明,規劃領域已成為腐敗案件易發多發的領域之一。規劃領域發生的腐敗案件雖然與官員個人有關,但更與規劃這一領域特別是領導崗位的關系密切。因此,治理規劃腐敗的根本,是要把規劃權的行使關進制度的籠子裡,讓身在其位者不敢腐敗、不能腐敗和不易腐敗。
首先,要壓縮規劃權行使的空間和彈性。城市規劃是政府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及相關建設所作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其目的在於促進城市空間的和諧發展,為群眾創造良好的生活與活動環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然而,當前我國正處於邁向城鎮化的發展時期,新城區的開發和舊城改造頻繁而快速,規劃的變動和修改經常出現。更為重要的是,規劃權的行使空間過大、彈性較強,為規劃腐敗提供了較大的空間。隻要仔細研究規劃腐敗的案例就可以發現,改變或調整容積率、建筑密度和綠化率,都是腐敗者慣用的手段。顧湘陵正是通過調高容積率、增大建筑面積、縮小樓間距、減少停車位等手段,來獲得高額“回報”的。
在這些涉及規劃的核心要素和標准上規定過於原則、剛性不足,選擇空間和操控余地過大,是規劃腐敗發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治理規劃腐敗必須致力於壓縮規劃權行使的空間,增加其剛性。規劃一經制定原則上不得修改,確需修改時須從嚴控制。同時,應進一步明晰規劃權行使的核心要素和關鍵條件。
其次,提高規劃權行使的透明度和開放度。規劃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帶有很強的專業性。對技術細節的調整,對像顧湘陵這樣的“專家型官員”來說輕而易舉,將容積率調高一點、樓間距縮小一點等等,細微之處可能普通公眾難以覺察,但卻能給開發商帶來巨大利益。同時,許多規劃涉及的往往不是一兩個人,而是一大批人,給個人帶來的影響似乎並不明顯和直接。上述兩個方面使得規劃行為帶有一定的隱蔽性,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這一點,暗地裡進行權錢交易的。
因此,治理規劃腐敗,必須打破規劃封閉運行的模式,實行陽光規劃、透明規劃,大大提高規劃的公眾參與度,做到規劃前公示、規劃決定中聽取公眾意見、規劃實施接受公眾監督和規劃完成后由公眾評估,充分保護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規劃權的行使才有可能不會淪為規劃官員手中的工具和籌碼。
再次,切斷規劃腐敗利益鏈條。在顧湘陵案中有兩個明顯的腐敗利益鏈條:一是開發商,二是配偶和情人。前者是顧湘陵非法利益的供給者,后者是顧湘陵腐敗的交易平台或中介,共同構成了顧湘陵腐敗的利益鏈條。規劃腐敗最常見的形態,便是開發商運用強大的金錢或利益誘惑將規劃官員拉下水,使規劃官員與其成為利益共同體,聯手牟利。在當前城市土地不斷升值、房價居高不下的背景下,開發商的巨大利益空間是規劃腐敗的重要推手。因此,規范房地產行業,完善制度,同時嚴厲打擊行賄者,才能堵住規劃腐敗的源頭。官員通過其近親屬、情人或者同學等為中介來實現權力尋租,既可以實現形式上的隱蔽,也可以保証結果上的安全,因而其危害性更大。
要治理規劃腐敗,必須切斷與官員關系密切的人特別是家庭成員與官員權力及其影響力的聯系,讓這些人群遠離官員本身掌握的公共權力。除嚴格執行官員與近親屬的任職回避、依刑法修正案加大對官員近親屬或關系密切人受賄罪的追究力度外,應完善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採取有力措施限制與官員關系密切的人特別是近親屬在官員職權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營性活動,或者禁止其在與該官員工作相關的經營性領域中從業。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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