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網曝“坐擁20億資產”的深圳某社區干部周偉思因在舊改項目收受“好處費”,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被執行逮捕。
近年,一些地方社區干部、村官擁巨額財產被曝光、查處的案件,已有多起。這些事件反映的共性值得評說。
輿論對這類事件的反應,大多沒有讓人們的認識更清楚,反而讓人們更糊涂。
反應之一:富裕地區的村官普遍比別人有錢,其財產增值必與其官位有關,屬不義之財。的確,若說村官們的財富與官位完全無關,沒有人相信。可是,多少年來,各地已普遍主張選拔能人“帶領百姓致富”。在不少地方,如果老百姓日子過好了,村官日子更好,似乎會被一般老百姓所接受。這裡面的是非責任如何劃分?
反應之二:這類事件的發生,一定與民主自治制度不健全有關。但是,據筆者調查,我國富裕地區村庄選舉要比其他地方競爭更激烈,參與度更高,也就是說更“民主”。可見,貪腐與民主的關系也不是單線條的。
反應之三:與監督不力有關。當然,如果監督有力,貪腐不易發生。但老問題總在:誰來監督監督者?面對金山銀山,再好的制衡機制也不免失靈。
顯然,我們的認識未觸及要害。要害是傳統集體經濟制度存在弊端,村干部權力的“含金量”太大。
解決問題的辦法有兩個關鍵點:
一是在社區、村庄實行“政經分離”制度。要讓村委會干部隻負責村庄公共事務,把集體經營性資產的管理獨立出來,交給類似“股份社”這類經濟組織。這樣一來,村干部權力的“含金量”就變小了,監督成本會大大下降。廣東佛山南海正在這樣做,效果比較明顯。
二是對經濟組織本身進行改革。先要有集體資產交易的公開平台,提高經營管理的透明度。進一步再建立股份交易平台,設立一整套規范,逐步使股份集中程度提高,讓“股份社”這類經濟組織最終轉變為股份公司或合伙企業,形成市場化經營主體。這樣一來,企業領導人貪腐的動機會大大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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