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交警的一項新舉措引起了社會的極大爭議。
12月8日,有網友發帖稱,“合肥交警大赦違章駕駛員,被監控拍到的違章記錄隻罰款不扣分”。此網帖后被媒體証實屬實,且相關通告顯示這一新規經過了安徽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准。
12月9日,合肥市交警支隊回應稱,《機動車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規定加大了對部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幅度和記分分值,對部分違法記滿12分的駕駛人,將採取取消駕駛資格或降低准駕車型措施。為做好新、舊規定的銜接,防止可能使部分駕駛人降低或失去駕駛資格,合肥市交警支隊對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攝錄且不能確定實際駕駛人的不予記分,此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這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回應,很快被公安部“否定”。
12月1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表示,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對已經查實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及種類依法處罰,不准以罰款代替記分,或違規變通執法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據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顯而易見,合肥交警的新規定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不過,有部分公眾認為,合肥交警的初衷是好的,正如他們所說,是為了“做好新、舊規定的銜接,防止可能使部分駕駛人降低或失去駕駛資格”,是一種人性化執法。
其實,“隻罰款不扣分”並非首次出現。據《錢江晚報》2011年12月28日的報道,浙江各地都曾出現過“隻罰款不扣分”的情形﹔類似的人性化執法爭議也非首次出現。據新華社2010年6月10日的報道,浙江省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宣布,對高峰時段接送學生的人行道上違法停車行為將不再貼罰單。對此,有法律人士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違法停車有規定,執法部門就應該嚴格執法,否則就損害了法律的威嚴。
“類似行為看上去是人性化執法,其實是選擇性執法,對於其他被扣分的駕駛員來說是不公平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分析說,任何人性化執法手段,或者執法理念的創新都必須以遵守法律為前提,不能突破法律規定。尤其是目前各類執法彈性較大,還存在自由裁量權較多的情況,如果各地打著“人性化執法”的旗號,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隨意設置標准,可能會導致執法不一,影響法律的權威。
在此次“隻罰款不扣分”爭議中,除了關於人性化執法與法律底線的討論外,還有一個不得不說的執法缺陷問題。
此前,合肥交警在回應社會質疑時,曾提到該做法是針對“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攝錄且不能確定實際駕駛人”的。據了解,對於“不能確定的實際駕駛人”如何執法,一直困擾著交警部門。
由於受電子監控技術所限,電子警察拍下的往往是車輛的影像資料,很少清晰記錄下駕駛人的面貌。這種實際情況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在處罰時,不管是處罰車主,還是處罰主動接受處罰的人,都可能出現執法差錯﹔第二個問題就是導致了“借証扣分”現象普遍出現,甚至衍生出了專門的代扣分中介,公然買賣駕駛証積分。這種情況非但沒有達到教育違法駕駛員的目的,反而助長了一些駕駛員的僥幸心理。
有部分公眾認為,“隻罰款不扣分”規定可能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來可以免去扣錯分的情形,二來可以借此壓縮代扣分中介的市場。
“‘不能確定實際駕駛人’實際反映的是非現場執法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交管系教授丁立民認為,電子警察等非現場執法模式解決了長期困擾道路交通執法當中存在的人情問題,避免了交通警察與交通違法人的正面沖突,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產生巨大的威懾作用,同時也彌補了警力不足的弱點,大大提高了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但非現場執法也存在很多弱點,其中就包括代扣分問題,而最大的問題在於,非現場執法達不到教育的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明文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而非現場執法模式無法當場糾正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時當事人即使知道自己已經違法,但不知道違法行為已經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記錄,自然也就無法給予當事人和在場的群眾及時的警示及教育。
“但現實情況是,面對日益增多的機動車數量,交警不可能完全做到現場執法。如何彌補非現場執法的缺陷,各地交警部門都在探索中。”丁立民說,但不管採用哪種辦法彌補非現場執法的缺陷,都必須在法律規定內進行。
喬新生認為,面對目前這種情況,應考慮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再次進行修改,而且在修改過程中,要避免行政主導立法的模式,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記者 余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