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造文件以一變三
2010年4月1日,徐州市質監局稽查支隊依據群眾舉報前往某施工工地現場,對江蘇某電纜公司提供的兩種規格的電纜進行抽查。身為電纜供應商的朱三水趕到工地,手持一張蓋有公章的紙,聲稱工商部門已經查處過這批電纜,拒絕了質監人員查閱其手中文件的請求后,他匆匆離開現場。
質監人員繼續對工地上的電纜進行抽查取樣。15天后,相關檢驗報告認定抽查的兩種規格電纜均不符合國家標准。質監部門立即查封了4月1日抽查的兩種規格的電纜,同時又抽查另外三種規格的電纜送檢,檢測結論同樣認定這些電纜全都不符合國家標准。
當質監部門再行查封時,由於工地負責人不配合,現場無人証明,后三種電纜的查封工作未能完成。徐州市質監局就此頻頻聯絡電纜供貨方,而該公司聲稱工商部門已經處理過此事。
電纜供貨方應質監局要求傳真一份由徐州工商部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內容載明,工商部門對這家電纜公司的罰款高達近50萬元。當質監局拿著這份傳真登門請工商部門辨識真偽時,隻拿到一份工商部門出具的相同文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有意思的是:對照傳真件與復印件,質監局發現這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均由工商部門出具,其文號、執法代碼、查封電纜型號和數量完全相同。但蹊蹺在於:每種電纜單價不同、貨值金額不同——傳真件上的罰款數額近50萬元,復印件上的罰款數額卻不足5萬元。
“同一文號,哪能內容不同呢?”
徐州市泉山區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張春玉對記者說:“兩份文件必有一假。”
旁聽法庭審理,人們詳細了解到這起案件的犯罪內情:
馮禾與朱三水在工商部門未進行任何實際查處的情況下,就質監局查處的同批次不合格電纜,偽造工商部門於2010年3月30日做出查處的案件材料,隱瞞實情,通過了工商部門的內部審核,制作出日期為2010年5月14日的第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標明處罰貨值為98591.5元、罰款金額為49500元,此份文件歸入工商執法案卷以應付查閱。
為最大限度地減少請托一方的支出,馮禾在未經正常審批的情況下,擅自以被處罰公司資金困難為由,決定分期繳納罰款,將該電纜公司繳納罰款20000元余下的29500元列為緩交處理。截至案發,該電纜公司亦未繳納。
幾乎在同一時間,馮禾又制作一份與工商執法歸檔案卷同一文號而內容不符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文件標明處罰貨值為98591.5元,而罰款金額卻變為20000元,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用於接受處罰的電纜公司通過銀行向國庫繳納罰金的手續。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馮禾再制作一份與工商執法歸檔案卷同一文號而內容不符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處罰貨值為509460元、罰款金額為495000元,該文件提供給請托他“擺平”質監局的那家電纜公司,並由該公司將此傳真件發給徐州市質監局,以造成工商部門對該電纜公司處以高額罰款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