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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端午临近 纪委提醒您节日纪律注意啥?

2017年04月27日08:1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姚茜)昨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五一端午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专区开设了“我要举报”窗口,广大网友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对节日期间公款吃喝、旅游,党员干部收送节礼,出入隐秘场所,组织隐秘聚会等不正之风进行监督举报。同时,专区“每周通报”栏目将从5月3日起,连续四周每周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四风”监督哨》专栏对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和警示。中纪委在五一端午节日来临之际,再一次提醒党员干部要绷紧“廉洁弦”。

五一端午临近 纪委出禁令、设“举报区”、点名曝光严防节日腐败

节日对于普通群众来说,是一个放松、欢聚的时点,对于党员干部来讲,是一个检验作风的时刻,而对于专司监督执纪问责的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则是强化纪律规矩、严纠不正之风的关键节点。节日怎么过,是对党员干部作风的重要考验。

4月25日中央纪委又公开曝光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五一”、端午将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又迎来重要节点,要进一步严明纪律,净化节日风气。这次被曝光的7起问题有的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上报虚假出访报告搞公款出国旅游,有的将公款宴请费用化整为零、分批报销,有的到食堂等内部场所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更有甚者在组织调查期间弄虚作假、对抗调查。这些受到处理的党员干部,明知中央有纪律要求,但仍心存侥幸、我行我素,触碰纪律红线,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这样的警钟每年年节就会鸣响。

十八大以来,随着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地,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狠刹公款送礼、严打节日腐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也抓住这些关键节点,逐渐摸索出发出禁令、举报“四风”、点名曝光等一系列节日反腐“组合拳”。各地根据自身实际,针对“四风”突出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比如去年4月底,河北省纪委发布《中共河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五一端午期间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格纠正“四风”的通知>》,通知重申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八条禁令”:坚决禁止公款旅游,用公款购买景点门票,利用职权免费游览参观;坚决禁止用公款购买粽子、购物卡、有价证券等;坚决禁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坚决禁止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规避组织监督;坚决禁止公车私用,违反公车封存停驶规定;坚决禁止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坚决禁止利用机关食堂、培训中心等相互宴请、违规吃喝;坚决禁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近日强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必须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推进。“五一”、端午假期将至,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等“四风”问题易发多发。各级党组织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工作力度,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紧盯节日假期,守住节点、寸步不让,强化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行为要严查快处,典型案例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要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纠正“四风”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对于“四风”问题,党的纪律有哪些惩处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列举了相关惩处规定,举例如下: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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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姚茜、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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