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22日08:3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月22日电 近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向社会公布。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划定了纪检监督执纪权的“负面清单”。
规则全文8000余字,共九章57条,包含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纪检工作的各流程环节,其中都有哪些看点和亮点?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进行了梳理。
为什么要制定规则?
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中指出,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与时俱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
二是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
王岐山强调,没有更加严格的制度制约,就会造成管理漏洞,产生监督盲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规则看点1:探索监督权、审查权分设
规则在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
规则看点2:新规采用大量“应当”“不得”、“严禁”字样
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等纪检工作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规则采用大量“应当”“不得”、“严禁”字样。
在线索处置这一章中,规定提出,“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这些制度设计针对的是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能有效防范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等问题发生。
谈话函询环节,规定称,“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谢春涛表示,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规定方法、限定时间,可以避免自由裁量、徇私舞弊。
在初步核实阶段,规定指出,“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而针对立案审查阶段,规定称,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认为,一系列的“禁止”“不得”等要求,明确了纪委权力的负面清单,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
规则看点3: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规则规定: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对此,高波表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原则,最终是要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此外,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其中引入了“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且一案一借;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此外,规定指出,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高波认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要“盯住人”,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要通过制度来补上。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规定旨在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谢春涛等专家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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